案情簡介:格式條款約定免責,是否有效
A貿易公司與B公司簽署《電腦主機采購合同》,約定B公司購買A貿易公司電腦主機300臺,價款為900元/臺。合同簽署后B公司交付合同首批采購款,A貿易公司遂委托C物流公司將該批電腦主機運至B公司,運費共計3000元。但由于C物流公司原因,該批主機在途中損毀。A貿易公司向B公司承擔貨物損失賠償責任后,提起仲裁,向其行使追償權。C物流公司答辯稱雙方簽署的《運輸協(xié)議》中約定了“不保價”條款,只同意賠償3000元運費。
合議庭意見:不保價條款無效
合議庭經審理,認定雙方屬于運輸合同法律關系,雙方簽署的《運輸協(xié)議》中“不保價”條款系C物流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該條款免除或限制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托運人財產損失被告承擔的責任,系無效條款。
律師說法:C物流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第40條規(guī)定:格式條款具有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可見,若合同中存在格式條款,但條款提供方沒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便違背了公平原則。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本案中,《運輸協(xié)議》中“不保價”條款系C物流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該條款免除或限制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托運人財產損失被告承擔的責任,系無效條款。A貿易公司委托C物流公司運輸電腦主機,C物流公司有義務安全完整地將貨物運輸?shù)侥康牡?,承運的貨物丟失,C物流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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