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債務轉移未獲保證人同意,保證是否仍有效
2014年1月,甲銀行與乙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甲借給乙人民幣10萬元,借款期限為2年,由丙單位提供保證,保證期限為1年。甲銀行、乙公司、丙單位均在借款合同上簽字,后甲銀行向乙公司支付了10萬元借款。2015年6月,乙公司與丁公司達成債務轉移協(xié)議,約定將乙公司債務中的5萬元轉讓給丁公司,并得到了甲銀行的同意,但未通知丙單位。2016年1月,甲銀行向乙公司與丁公司主張債權遭拒,遂提起仲裁,將乙公司、丁公司與丙單位作為被申請人,要求乙公司與丁公司分別清償5萬元,并由丙單位對兩筆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丙單位抗辯稱該債務轉移未經(jīng)自己同意,保證應歸于無效,自己不承擔保證責任。
合議庭意見:仍應對未轉讓部分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經(jīng)合議庭審理,裁決乙公司、丁公司分別償還甲銀行5萬元債務,丙單位對丁公司欠甲銀行5萬元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對乙公司欠甲銀行5萬元的債務仍應承擔保證責任。
律師說法:仍應對未轉讓部分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解釋》第29條規(guī)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jīng)其同意轉讓的部分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可見,未經(jīng)保證人同意,債務人轉讓債務的,保證人不再對所轉讓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但仍應對未轉讓部分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本案中,丙單位為乙公司對甲銀行的債務提供保證,未約定保證方式,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視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為1年。乙公司與丁公司達成債務部分轉移合同并得到了甲銀行的同意,此時甲銀行與乙公司、丁公司之間各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但該債務轉移未經(jīng)丙單位的同意,則丙單位對丁公司欠甲銀行5萬元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對乙公司欠甲銀行5萬元的債務仍應承擔保證責任。故丙單位的保證并不因債務轉移而完全歸于無效,其仍應對未轉讓部分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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