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股權轉讓違反公司章程規(guī)定,轉讓行為是否有效
2012年7月12日,A化工公司成立,登記股東10人,B公司和C公司均為該公司股東。公司章程規(guī)定:“股東不得自行轉讓其出資額及相應權益,如出現章程第二十三、二十四條情形的,其所持股份只能由董事會提議,經股東會通過,轉讓給本所其他股東或符合出資人條件的新出資人。老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事務所將受讓人的姓名、住址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退股人的權益處理由股東會決定?!钡诙龡l規(guī)定:“股東轉股、退股,應提前3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并經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出資額的股東書面同意…”。
2013年9月6日,B公司將其持有的A化工公司股權中的5%轉讓給C公司,轉讓價款為5萬元,雙方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合同簽訂當日,C公司將全部款項支付給A公司。但在此后的臨時股東會議上,B公司、C公司之間的股權轉讓未能通過A化工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也沒有辦理股權工商變更登記手續(xù)。
C公司無奈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解除他與B公司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并要求B公司返回股權受讓費。
合議庭意見:判決解除《股權轉讓合同》
判決解除《股權轉讓合同》,B公司應返還C公司股權受讓費5萬元。
律師說法:股東解散請求權是一項重要的法定權利
A化工公司的章程對股權轉讓進行了限制,意味著該公司股東間轉讓股權,需經股東會決議,并經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出資額的股東書面同意方可轉讓。因此A化工公司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生效與否則取決于程序上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B公司與C公司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違反了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作出的限制性規(guī)定,是違反公司章程的;且雙方之間的股權轉讓行為始終也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xù);所以B公司與C公司間的股權轉讓行為不生效,應解除合同,并履行相應轉讓款的返還義務。
根據以上,是關于“違反公司章程的轉讓行為是否有效?”的有關法律知識,希望這些知識對解決您遇到的法律問題能有一定的幫助。如果您擔心自己在商事仲裁事項中還存在上述問題,建議您咨詢專業(yè)的律師,讓律師幫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