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公司被兼并,仲裁條款是否有效
2013年,A會議中心與B設備公司簽署《設備制作合同》,約定由B設備公司負責提供會議中心舞臺機械設備,后由于A會議中心拖欠貨款雙方發(fā)生糾紛。在此過程中,A會議中心被C培訓中心兼并收購,原主體已不存在。B設備公司依據(jù)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當?shù)刂俨梦瘑T會提起仲裁,C培訓中心答辯稱A會議中心主體已不存在,因此以此主體簽署的《設備制作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應屬無效。
合議庭意見:仲裁協(xié)議有效
A會議中心的權(quán)利義務是作為一個整體由兼并后的主體C培訓中心承繼,這種概括性的承繼,包括了本案合同中的權(quán)利義務,因此《設備制作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應屬有效,并由C培訓中心承擔訴訟中的權(quán)利義務。
律師說法:仲裁協(xié)議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guān)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钡诰攀畻l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quán)利,履行合同義務?!?/p>
因此,仲裁條款是具有獨立性的,它不因合同的無效而無效,也不因合同被撤銷而失效,仲裁委員會仍然可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所確定的仲裁事項行使仲裁權(quán)。因此,合同主體的變化,并不必然影響合同中仲裁條款的獨立有效性。
本案中,A會議中心被C培訓中心兼并后,原A會議中心與他人所訂立的合同中所確定的各項權(quán)利、義務,同時也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對兼并后的C培訓中心同樣具有約束力,因此,C培訓中心應當按照合同中的仲裁協(xié)議履行義務。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員會應變更C培訓中心為該案當事人時,C培訓中心應接受仲裁庭對本案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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