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租賃車輛損毀,合同是否繼續(xù)履行
A融資租賃公司與B汽運公司簽署《車輛融資租賃合同》,合同約定:B汽運公司自A融資租賃公司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客車1輛,租金總額為54萬元,B汽運公司于合同簽訂后支付首付租金30萬元,剩余租金分12個月繳納。合同生效后,A融資租賃公司依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義務(wù),后由于租賃車輛在行使工程中損毀B汽運公司便不再繼續(xù)履行繳納分期付款的義務(wù),尚拖欠租金13萬元,經(jīng)多次催告仍未履行,A融資租賃公司遂提起仲裁要求其履行付款義務(wù)。
合議庭意見:B汽運公司支付全部剩余租金
裁決B汽運公司支付全部剩余租金13萬元,違約金10357元。
律師說法: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繼續(xù)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yīng)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蹲罡呷嗣穹ㄔ宏P(guān)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出租人既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yīng)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作出選擇。
可見,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且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
本案中合同約定了車輛毀損迷失風險由B汽運公司承擔,因此B汽運公司應(yīng)該按照合同約定繼續(xù)履行合同,同時A融資租賃公司可以要求B汽運公司支付全部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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