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增值稅發(fā)票能否證明合同履行事實
A服飾公司與B貿易公司合作多年,B貿易公司向A服飾公司采購成品制衣1000件總價50000元,由于合作多次雙方便未簽署書面合同。A服飾公司分兩批交付貨物,且均向B貿易公司開具增值稅發(fā)票,B貿易公司收到發(fā)票后支付貨款20000萬,尚欠30000元未付。后由于貨款一直拖欠未達成一致,雙方仲裁解決糾紛。A服飾公司為支持其申請庭提交了其開具的金額為50000元的增值稅發(fā)票,此外未能提供其他證據。B貿易公司辯稱,A服飾公司未交付貨物。
仲裁庭意見:駁回申請人的仲裁申請
駁回申請人的仲裁申請。
律師說法:要證明出賣人交付貨物不能僅以增值稅發(fā)票證明,還需有其他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業(yè)發(fā)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據此,要證明出賣人交付貨物不能僅以增值稅發(fā)票證明,還需有其他證據。
上述案例中的A服飾公司僅憑增值稅發(fā)票及其抵扣憑證欲證明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但B貿易公司對此買賣法律關系不予認可,不承認收到了貨物,根據以上最新司法解釋,A服飾公司請求并無支持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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