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一次性結案賠償協(xié)議”是否有效
A客運公司承包了茂名市至廣州市的客運線路,為給公司所屬的10輛客車購買保險,其與B保險公司簽署《投保協(xié)議》。2013年2月,A客運公司司機莊某在駕駛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并至乘客劉某受傷。交通部門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A客運公司承擔全部責任,遂賠償劉某各項損失共計18萬元。B保險公司扣除相關免賠事項后支付A客運公司保險理賠金16萬元,并在賠款收據(jù)上載明:“雙方就本次事故一次性結案,不存在二次增加賠償項目或追償?shù)臓幾h”,并經(jīng)A客運公司蓋章確認。2014年1月,劉某就二次治療費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A客運公司賠償劉某共計8萬元。A客運公司履行完賠付義務后,再次向B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履行完保險賠償義務,并已簽訂“結案賠付協(xié)議”為由拒賠。王某遂提起仲裁。
仲裁庭意見:該“一次性結案賠償協(xié)議”無效
保險公司的“一次性賠償結案協(xié)議”排除了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權,原則上應當歸于無效。
律師說法:被保險人最基本的權利就是索賠請求權
《保險法》第23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p>
可見,在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最基本的權利就是索賠請求權。
本案中,保險人在賠款收據(jù)上載明的“一次性賠償結案”的內(nèi)容不僅嚴重違反了公平原則,而且排除了被保險人的再次索賠請求權,從法律上而言應屬于無效約定。且本案中,投保人再次理賠的事項是同一次保險事故的后續(xù)費用,仍屬于保險公司的承保責任范圍,保險公司應當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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