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如何區(qū)別要約和要約邀請
2001年3月1號,某超市想要購進一批毛巾,于是向幾家毛巾廠發(fā)出電報,稱:本超市欲購進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請附圖樣與說明,我商場將派人前往洽談購買事宜。于是有幾家毛巾廠都回電,稱自己滿足該超市的要求并且附上了圖樣與說明。其中一家毛巾廠甲廠寄送了圖樣和說明后,又送了100條毛巾到該超市,超市看貨后不滿意,于是決定不夠買甲廠的毛巾。甲廠認為超市發(fā)出的是要約,他送毛巾的行為是承諾,合同因為承諾而生效。超市拒絕購買是違約行為,應該承擔違約責任。而超市認為他的發(fā)出電報行為是一種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超市不受該行為約束。那么,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根據以上我們的分析判斷,超市發(fā)出的電報到底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呢?
仲裁庭意見:如何區(qū)別要約和要約邀請
首先,這個電報是超市發(fā)出的,是特定的人發(fā)出的。但是,根據這份電報的內容,是不具備一個合同應該具備的主要條款的。沒有標的的數量,價款,也沒有履行的期限。因此這根本不是一份要約,而是一項要約邀請。超市是不受該行為的約束的。超市和甲廠之間沒有法律上的關系,甲廠受到的損失應該自己承擔。
律師說法:如何區(qū)別要約和要約邀請
什么是要約?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該符合下列規(guī)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在商業(yè)活動和對外貿易中又稱為報價,發(fā)價或者發(fā)盤。發(fā)出要約的當事人被稱為要約人,而要約所指向的對方當事人則被稱為受要約人。
一項要約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須符合這樣幾個條件:第一,要約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一項要約必須由特定的人發(fā)出,這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為什么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發(fā)出的呢,因為要約因為受要約人承諾生效,如果不是特定的要約人,承諾也就沒有意義。
第二,要約的內容必須包括一個合同應該具備的主要條款。根據《合同法》第三十條:承諾應該與要約的內容一致。第二十五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也就是說,如果要約的內容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條款,一旦受要約人承諾,那么,承諾后的合同是不具備合同法規(guī)定的主要條款的,在這種情況下是矛盾的,因此,要約的內容必須包括一個合同應該具備的主要條款。那么,什么是合同的主要條款呢?從原則上講,一份合同必須達到具體化程度,否則不能成立,并且根據《合同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合同的內容應該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合同的主要條款應該具備:標的;標的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
第三,要約表明經過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就受其約束。就是說要約必須是以締結合同為目的的。
什么是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理論詞匯,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是一種事實行為,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
由此,我們先總結一下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qū)別:首先,要約的目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要約邀請的目的是要對方想跟自己訂立合同。其次,要約一發(fā)出,要約人即受法律約束,要約邀請發(fā)出后,對于要約邀請人來說是沒有法律上的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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