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未經招標投標 建設工程合同是否有效
未經招投標程序,A政府與B公司簽署《工程合同》,約定將A政府當地某公園建設工程承包給B公司承建。公園建設工程竣工并經A政府驗收合格后已交付使用,但A政府一直拖欠建設施工款,久經催促無果,B公司提起仲裁申請,要求A政府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項,A政府答辯稱合同所涉工程未經招投標程序,按照法律規(guī)定《工程合同》應為無效合同。
仲裁庭意見:合同無效
本案中所涉建設工程屬于關系社會公共利益的項目,按照法律規(guī)定是必須進行招投標的工程。故A政府與B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律師說法:未經招標投標 建設工程合同是否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本安中公園建設工程屬于關系社會公共利益項目,是必須進行招投標的工程。故A政府與B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第二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該公園建設工程已經竣工并交付使用,故A政府與B公司的建設工程合同雖無效,但是A政府應按照法律規(guī)定向B公司支付工程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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