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主合同未生效 仲裁條款是否適用
甲學校計劃舉辦建校50周年校慶,與乙服裝公司簽署《服裝訂購合同》定做校慶服裝1500套,單價為100元/套,同時約定雙方若發(fā)生爭議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提交至丙仲裁委員會予以仲裁。后由于乙服裝公司原因未生效,甲學校因此未能在校慶前解決服裝問題,遂提起仲裁,要求乙服裝公司承擔損失。乙服裝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抗辯稱,由于《服裝訂購合同》未能生效,合同中仲裁條款不再適用。
法院意見:仲裁機構有權受理
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合同未生效,不影響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裁定駁回乙服裝公司管轄權異議,丙仲裁委員會有權受理該案件。
律師說法:主合同未生效 仲裁條款是否適用
《仲裁法》第19條規(guī)定:仲裁協(xié)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
可見,主合同無效或未生效,不影響合同中解決爭議條款的效力。因為仲裁協(xié)議在合同中雖然只是一個條款,但該條款與其所從屬的主合同是兩個相互獨立的合同,仲裁條款作為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jié)果,法律對其生效的條件無其他限制性規(guī)定,主合同的生效條件亦對其無約束力。因此,合同未生效,不影響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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