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主合同變更 擔保人是否繼續(xù)承擔責任
2013年6月,A公司與B銀行簽署《XX流動資金借款合同》,貸款200萬元用于業(yè)務周轉(zhuǎn),年利率8.9%,借款期限為兩年。C公司以自身所有的一塊工業(yè)用地提供擔保,擔保方式為抵押,期限為兩年。2014年,A公司向B銀行貸款200萬,用于借新還舊,貸款期限及擔保責任沿用原《XX流動資金借款合同》,C公司不知情。2015年貸款到期后A公司未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B銀行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要求A公司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C公司對結欠的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仲裁庭裁決:C公司不知情,擔保責任免除
仲裁庭審理認為,《XX流動資金借款合同》變更,C公司并不知情,無需承擔擔保責任。C公司的擔保范圍為2013年6月A公司200萬元貸款及利息,此部分款項已于2014年償還,方式為借新還舊,由此C公司的擔保責任已終止。
律師說法:主合同變更 擔保人是否繼續(xù)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國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xié)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以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睂τ诒景钢械牡盅簱6?,主合同雙方當事人以借新還舊的方式再次發(fā)放貸款且償還原貸款,改變了擔保人在對主合同提供擔保的風險預判,事實上加重擔保人的責任,對擔保人不公平。所以在擔保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其擔保責任應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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