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紹
2009年11月12日至2010年6月24日,申請人A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B公司(以下簡稱“被申請人”)先后簽訂了八份《銷貨合同》。
本案八份《銷貨合同》中約定,“在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出現的任一或所有爭端應由合同雙方協商解決,如不能協商解決則應提交仲裁,仲裁依據和服從于UNCITRAL仲裁法規(guī)。仲裁地為北京并且指定地點和管理機構應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心機構。
后雙方產生爭議,申請人于2011年3月7日提交了仲裁申請書,仲裁委受理了本案。
2012年4月20日,申請人提交了“撤訴申請書”,稱因被申請人已支付貨款,決定申請撤回起訴。
二、仲裁結果
鑒于申請人撤回起訴,仲裁委員會秘書長決定如下:
(一)撤銷仲裁委員會受理的12345號買賣合同爭議案,即本案;
(二)本案仲裁機構管理費為人民幣10,000元,全部由申請人承擔。該筆費用與申請人預繳的人民幣50,000元沖抵后,余額人民幣40,000元將由仲裁委員會退還給申請人。
三、律師說法
所謂撤回仲裁申請是指仲裁委員會受理當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請后,在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之前,仲裁申請人撤回自己的仲裁申請,不再請求仲裁庭對該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仲裁裁決的行為。從仲裁實踐的具體情況來看,撤回仲裁可以包括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申請撤回仲裁申請,即仲裁委員會會受理仲裁申請事情后,仲裁申請人主動撤回仲裁申請的情形?!吨袊鴩H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
(一)當事人可以撤回全部仲裁請求或全部仲裁反請求。申請人撤回全部仲裁請求的,不影響仲裁庭就被申請人的仲裁反請求進行審理和裁決。被申請人撤回全部仲裁反請求的,不影響仲裁庭就申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審理和裁決。
(二)因當事人自身原因致使仲裁程序不能進行的,可以視為其撤回仲裁請求。
(三)仲裁請求和反請求全部撤回的,案件可以撤銷。在仲裁庭組成前撤銷案件的,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院長作出撤案決定;仲裁庭組成后撤銷案件的,由仲裁庭作出撤案決定。
(四)上述第(三)款及本規(guī)則第六條第(七)款所述撤案決定應加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印章。
第二種情形是按撤回仲裁申請?zhí)幚?,即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基于仲裁申請人的某種行為,仲裁庭推定其有撤回仲裁申請的意思,從而視為撤回仲裁申請的情形?!吨袊鴩H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
(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開庭時不到庭的,或在開庭審理時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不影響仲裁庭就反請求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
(二)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開庭時不到庭的,或在開庭審理時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進行缺席審理并作出裁決;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可以視為撤回反請求。
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時,意味著雙方當事人原有的合意授權已被“取消”,仲裁機構自然也就不再對案件繼續(xù)進行審理和裁決。所以應當明確撤回仲裁申請的法律后果,以便當事人權衡得失,斟酌行使。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將產生多個層面的法律后果。如果您對仲裁撤回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向我們專業(yè)的商事仲裁律師進行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