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紹:確認書履行產(chǎn)生爭議來仲裁
1994年6月14日,申請人(賣方)和被申請人(買方)簽訂編號為4FA5004的售貨確認書,約定由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銷售“玫瑰”牌人造絲繡花線,數(shù)量為23400公斤,總金額101790美元,價格條件為CIF HONG KONG,裝運期為1994年7、8月,付款方式為D/P30天付款。1994年6月28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又簽訂兩份編號分別為4FA5104和4FA5105的售貨確認書,約定由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銷售麻棉紗。其中,4FA5104號售貨確認書規(guī)定:銷售數(shù)量為100000公斤,總金額286000美元,價格條件為FOB中國某地,裝運期為25000公斤7月10日交貨;25000公斤7月25日交貨;25000公斤8月10日交貨;25000公斤8月25日交貨,付款方式為D/P30天付款。4FA5105號售貨確認書規(guī)定;銷售數(shù)量為50000公斤,總金額180000美元,價格條件為FOB深圳,裝運期為12500公斤7月20日交貨;12500公斤8月3日交貨;12500公斤8月20日交貨;12500公斤9月3日交貨,付款方式為D/P30天付款。后在履行三份銷售合同過程中,申請人共向被申請人實際發(fā)出4FA5004號售貨確認書項下人造絲繡花線22456.20公斤;4FA5104號售貨確認書項下麻棉紗布75000公斤;4FA5105號售貨確認書項下麻棉紗16428.50公斤,但被申請人除向申請人支付4FA5104號售貨確認書項下的143000美元部分貨款外,尚余貨款228327.07美元一直拖欠不付,雙方產(chǎn)生爭議。申請人遂向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提請仲裁。
二、仲裁庭裁決:確認書中沒有書面約定的履行內(nèi)容,裁決駁回仲裁請求
仲裁庭經(jīng)核對兩份售貨確認書,并在庭審過程中查詢相關(guān)證據(jù),作出以下裁決,本裁決為終局裁決:
1.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貨款228327.07美元利息人民幣601006.68元;
2.駁回申請人其他仲裁請求;
3.本案仲裁費由申請人承擔10%,被申請人承擔90%。
三、律師說法:對于意思自治的合同履行,書面約定很重要
1.申請人已分別向被申請人實際發(fā)運4FA5004號售貨確認書項下人造絲繡花線22456.20公斤;4FA5104號售貨確認書項下麻棉紗布25000公斤;4FA5105號售貨確認書項下麻棉紗16428.50公斤,上這發(fā)貨數(shù)量與三份售貨確認書所規(guī)定的數(shù)量雖不相符,均有不同程度的缺額。但考慮到被申請人并沒有就申請人的發(fā)貨數(shù)量及時提出異議,且已實際收取貨物,卻不依約支付貨款,至今尚拖欠申請人貨款228327.07美元未付,已構(gòu)成違約。因此,仲裁庭支持申請人要求由被申請人償還拖欠貨款并支付這延付款的利息的仲裁請求,而這在確認書中對違約事項作出了明確的約定。
2.申請人稱,雙方在4FA5104和4FA5105兩份售貨確認書中約定:合同標的物在中國某地交貨,貨到后發(fā)生的倉儲、運輸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但發(fā)現(xiàn)售貨確認書中并無此項約定,而且申請人也未向仲裁庭提交其他能證明雙方曾有過此項約定的書面證據(jù)。并且,申請人確認雙方只是口頭約定,沒有任何書面協(xié)議。按照國際貿(mào)易慣例,F(xiàn)OB應理解為由賣方負責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前的倉儲費和運費等,現(xiàn)申請人無法舉證其所請求的倉儲費和運費等是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后所發(fā)生的費用,提供的有關(guān)費用的證據(jù)亦不能證明是與4FA5104和4F5105兩份售貨確認書有關(guān),因此,申請人要求由被申請人償還倉儲、運輸?shù)荣M用缺乏依據(jù)。
以上就是關(guān)于“售貨確認書爭議仲裁案,書面約定很重要”的案例介紹,在這里要提醒大家,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最好事先請求律師幫您審核,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附:原裁決鏈接
http://www.110.com/panli/panli_877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