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主張債權
1994年,建筑公司向銀行借款2200萬余元,載明還款日期為1996年11月11日。2000年,銀行將該金融不良債權剝離至資產公司。此前,無證據(jù)證明銀行向建筑公司主張過債權。2005年至2006年期間,建筑公司成立以劉某為組長的資產清算組并代表建筑公司信訪要求清理公司財產、反映公司財產被非法變賣以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2007年,投資公司受讓訴爭債權。2008年,建筑公司資產清算組在法院訴訟中確認本案債權。此后,有關本案債權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成為雙方爭議焦點。期間的2009年,公安機關出具信訪答復意見稱彭某等人擅自成立建筑公司“財產清算小組”并私刻印章,不構成偽造印章罪。
法院判決:法院判決保護其債權
①訴訟時效制度的基本價值不僅在于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更在于平衡權利人和義務人的利益關系。誠實信用原則是民商法基本原則,債務人依法、依約履行債務是誠實信用原則的根本要求。因此,在兼顧權利人和義務人雙方利益平衡的前提下,應將保護權利人利益作為首要價值目標。具體到本案,由于客觀存在債權形成時間已近20年、期間經多手轉讓、貸款原始賬目大部分已銷毀、債務人已多年未正常經營且二審拒不應訴等特殊情況,故在訴訟時效認定問題上,應遵循訴訟時效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結合本案事實和證據(jù)情況予以綜合考量。②投資公司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證明銀行在2年普通時效期間內向建筑公司主張過債權。對于訴訟時效已屆滿的債權,雖不因任何事由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但如存在債務人對原債務重新確認情形的,將導致訴訟時效重新計算,該債權債務關系仍應受法律保護。綜合分析本案證據(jù)材料,對于建筑公司資產清算組于2005年至2006年期間代表建筑公司信訪要求清理公司財產、反映公司財產被非法變賣以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行為,建筑公司未提交證據(jù)證實其曾提出異議;案涉公安機關2009年出具的答復意見僅是針對彭某等人擅自成立“財產清算小組”行為作出的認定,并未涉及以劉某為組長的資產清算組的調查認定。故在建筑公司未提交證據(jù)否認清算組已進行的上述行為效力的情況下,清算組于2008年法院訴訟中確認本案債權的行為應認定導致本案債權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原審法院僅依前述公安機關答復意見即否認清算組的法律地位及其行為效力,與本案查明事實不符,亦與訴訟時效制度的基本價值相悖。③投資公司受讓本案債權后一直積極主張權利,雖對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的相關事實仍從訴訟時效中斷而非債務人對原債務重新確認的角度主張,有所不當,但鑒于二者最終結果均系證明案涉?zhèn)鶛嗌形闯^訴訟時效期間,故對投資公司主張,應予支持,判決建筑公司支付投資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
律師說法: 法律保護誠實信用原則
訴訟時效制度的基本價值不僅在于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更在于平衡權利人和義務人的利益關系。誠實信用原則是民商法基本原則,債務人依法、依約履行債務是誠實信用原則的根本要求,故在兼顧權利人和義務人雙方利益平衡的前提下,應將保護權利人利益作為首要價值目標。債權人雖對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的相關事實仍從時效中斷而非債務人對原債務重新確認的角度主張,但不影響法院對其債權的確認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