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仲裁裁決的撤銷?
撤銷仲裁裁決應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動行使司法監(jiān)督權而撤銷裁決,除非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我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1.沒有仲裁協議的;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4.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此外,《仲裁法》還對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作出了特別規(guī)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的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撤銷。”《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情形有: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2.當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當事人負責的原因而未能陳述意見的;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guī)則不符的;4.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從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般限于仲裁程序上的缺陷或者仲裁員的不當行為,對裁決實體問題錯誤申請撤銷裁決有著非常嚴格的條件限制(對于涉外仲裁裁決,實體問題根本不能構成申請撤銷裁決的理由)。并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當事人要承擔裁決有法定撤銷事由的舉證責任。需要注意的是,《仲裁法》對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期限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即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超過此期限,人民法院則不再受理當事人撤銷裁決的申請。因此,裁決具有法律可以撤銷情形的,當事人一定要在法律規(guī)定的有效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二、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般應提交哪些材料?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般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書;
2.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被申請人是單位的提交近期工商登記單;
3.需要委托代理人的,應提交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4.仲裁裁決書原件;
5.證明收到裁決書日期的材料;
6.仲裁協議或載有仲裁條款的合同的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