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提仲裁協議效力異議
1.由當事人自己提出。仲裁協議的效力問題涉及當事人的重大利益,只能由當事人自己提出,非當事人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代理人經當事人的委托授權,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視為當事人自己提出異議。
2.向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提出。仲裁協議是合同的一種形式,它是否具備法律效力,只能由享有合同確認權的機構進行確認。在我國,法律規(guī)定只有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才有合同效力的確認權。
二、如何確認仲裁協議的效力?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實施后重新組建仲裁機構前,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議只約定了仲裁地點,未約定仲裁機構,雙方當事人在補充協議中選定了在該地點依法重新組建的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有效;雙方當事人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2.在仲裁法實施后依法重新組建仲裁機構前,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了仲裁機構,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人民法院審查,按照有關規(guī)定能夠確定新的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有效。對當事人的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機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另一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確認仲裁協議無效,如果仲裁機構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并已作出決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機構接受申請后尚未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同時通知仲裁機構終止仲裁。
4.一方當事人就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申請仲裁,另一方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人民法院確認仲裁協議無效并就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起訴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應當通知仲裁機構中止仲裁。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仲裁協議有效或者無效的裁定后,應當將裁定書副本送達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根據人民法院的裁定恢復仲裁或者撤銷仲裁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對仲裁協議作出無效的裁定后,另一方當事人拒不應訴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原受理仲裁申請的仲裁機構在人民法院確認仲裁協議無效后仍不撤銷其仲裁案件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