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員回避制度的意義
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員回避,仲裁員又可以自行回避。仲裁員的回避是指仲裁員具有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裁決的情形后,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自行申請退出仲裁庭,或者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退出仲裁庭?;乇苤贫仁侵俨弥贫鹊幕局贫戎?,仲裁機構實行回避制度,是保障當事人平等行使權利,保證仲裁員公正處理案件的一項重要制度。規(guī)定回避制度的意義正在于避免仲裁員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情況的出現(xiàn),以保證仲裁裁決的公正性。
二、仲裁員回避的法定情形
回避的理由又稱回避的條件或原因,亦即符合哪些條件才構成自行回避或申請回避的法定事由。各國仲裁法對回避的事由一般都作了列舉性的規(guī)定。我國《仲裁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仲裁員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前述其它關系是指:對于承辦的案件事先提供過咨詢的;現(xiàn)任當事人的法律顧問或代理人,或者曾任當事人的法律顧問且離任不滿兩年的;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擔任過本案或與本案有關聯(lián)的案件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其他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事項。上述規(guī)定,既便于仲裁員依照法定條件和自身情況自覺要求回避,又便于當事人及時行使申請回避的權利,從而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的保護。因此當事人在進入仲裁程序后,有必要仔細閱讀《仲裁法》和《仲裁規(guī)則》,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也可以咨詢律師以更好的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