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訴權
在我國民事訴訟法學中,通說認為,所謂訴權,是指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對其民事財產權和人身權進行司法保護的權利。訴權是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的基本權利,當事人有了訴權,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保護其民事權益的請求,才能有訴。按照我國訴訟法學者的觀點,如同訴具有雙重含義一樣,訴權也有雙重含義,即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和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在理論界,基于這一觀點是認為訴權有雙重含義,一般將其稱為“二元訴權說”。
(一)程序意義上的訴權
程序意義上的訴權,是指當事人在程序上向法院請求行使審判權,以保護自己合法民事權益的一種權利。正是因為程序意義上訴權的存在,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才有了程序方面的根據(jù),訴訟程序的啟動也才成為可能。程序意義上的訴權主要包括起訴權(含被告的反訴權)以及應訴權。
(二)實體意義上的訴權
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是指當事人請求法院通過審判強制實現(xiàn)其民事實體權益的權利。這種權利是基于民事實體法的規(guī)定產生的。當事人行使訴權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民事實體權益,因而,一般認為,實體意義上的訴權主要包括勝訴權和申請強制執(zhí)行權。
(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與實體意義上訴權的關系
程序意義上的訴權與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是一個統(tǒng)一體的兩個方面,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當事人行使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其目的在于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實現(xiàn)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如果當事人沒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就無從實現(xiàn)。反之,如果當事人沒有實體意義上的訴權,程序意義上的訴權也就沒有行使的必要??梢?,二者是互相依賴,密不可分的,它們之間的關系是形式與內容,手段與目的的關系。也即,程序意義上的訴權是實體意義上的訴權的形式和手段,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是程序意義上的訴權的現(xiàn)實內容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