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李國飛系佳通公司的財務人員,該公司諸多財務往來均通過李國飛個人銀行賬戶操作進行。2012年因經營者徐世平在民生銀行有筆貸款到期需要償還,經營者徐世平找到李國飛,欲從處借款償還上述貸款。2012年1月21日,佳通公司通過李國飛個人銀行賬戶向徐世平的個人銀行賬戶中轉賬匯入人民幣200萬元,因銀行不允許“借貸還貸”,否則即使通過該種方式還清貸款,銀行也不會再次續(xù)貸,為方便經營者徐世平以后可在銀行繼續(xù)貸款,故李國飛在銀行要求填寫的《個人結算業(yè)務申請書》“附加信息及用途”一欄中填寫該筆款項的性質為“貨款”。
經營者徐世平收到上述款項后,對民生銀行的貸款進行了清償,后又向民生銀行提出續(xù)貸申請。續(xù)貸審批過程中,民生銀行為增加存款額度、對貸款有所擔保,要求經營者徐世平在貸款發(fā)放前必須向民生銀行存入300萬元的定期存款,因經營者徐世平資金緊張,無力向民生銀行存入300萬元的定期存款,加之如銀行貸款審批不了,則經營者徐世平之前借的200萬元本金以及利息等亦無力償還,經徐世平與李國飛協(xié)商,以李國飛的名義與民生銀行簽訂了質押擔保合同,由向銀行提供了300萬元存款作為質押擔保。
同時,因目前民生銀行對外貸款種類除消費貸款外,一般為流動資金貸款,其用途主要是企業(yè)生產經營范圍內所需的資金周轉,根據銀行業(yè)的相關規(guī)定,大于30萬元的流動資金貸款必須受托支付,即銀行只能根據貸款用途將貸款支付給第三人,不能直接支付給貸款人,故流動資金貸款情況下銀行要求貸款人必須提供貸款人與第三人簽訂的買賣合同。因涉及商業(yè)秘密,銀行對買賣合同的真實性不作審查,只審查貸款人及第三人主體資格的真實性。
律師說法:
1.從兩份合同的內容看,經營者徐世平從處購入草莓的數量較多(690噸)、標的較大(690萬元),且購入的草莓為速凍草莓,不易保存,購入的目的為出口歐洲,而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經營者徐世平系一家經營食品冷藏的個體工商戶,并無出口企業(yè)的相關資質,按照商業(yè)交易的習慣性做法,經營者徐世平在與簽訂購銷合同前先行找好下家、訂立有關合同,然后再與簽訂合同、向支付相應價款才更加符合常理,更加符合商業(yè)領域盡可能規(guī)避交易風險的基本原則,但經營者徐世平在庭審過程中并未提交任何證據證實已采取上述措施。
2.對提交的中國農業(yè)銀行《個人結算業(yè)務申請書》,經營者徐世平稱該筆結算業(yè)務系基于經營者徐世平經營者徐世平與李國飛之間的其他買賣關系而產生的,結算業(yè)務單上載明的200萬元款項性質為“貨款”即可證實,但經營者徐世平并未向法庭明確說明或提交任何證據證實徐世平曾從李國飛或李國飛經營的相關企業(yè)購買的何種貨物,結合銀行業(yè)中不能“借貸還貸”的要求及對該問題所作的相關解釋,應認為的解釋貼近客觀事實的蓋然性更高,故對主張的該200萬元系出借給經營者徐世平的事實。
3.提交的民生銀行個人定期存單、民生銀行內部業(yè)務聯(lián)系單、民生銀行個人匯款業(yè)務憑證均系銀行出具,故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依法予以確認。根據該組證據,結合經營者徐世平提交的編號為99272012298261的匯票承兌申請書中由質押人李國飛與民生銀行(××)簽訂擔保合同的相關記載,足以證實先期為經營者徐世平提供人民幣300萬元用于貸款擔保,承兌匯票到期后,該300萬元本金及利息合計3049532.61元轉入了經營者徐世平銀行賬戶,故對主張的向經營者徐世平出借300多萬元的事實。
以上就是“簽訂的合同出現(xiàn)問題,該讓誰負責?”的法律解讀,若您在商事訴訟中遇到相關的法律問題一定要及時咨詢專業(yè)律師,法邦專業(yè)的商事訴訟律師將為您提供最優(yōu)質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