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輪胎充氣爆炸致?lián)p
2010年,劉某駕駛周某掛靠運輸公司名下車輛,因輪胎爆炸,??柯愤?,經(jīng)營流動補胎的華某為輪胎充氣時,輪胎爆炸,彈起劉某撞擊停靠路邊由代某雇傭司機駕駛、掛靠物流公司車輛的車架上致9級傷殘。劉某訴請華某、代某、物流公司及周某、代某投保的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其損失。
律師說法:是否構(gòu)成能得到賠償?
1.《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損失事件。定性為“交通事故”前提應是,車輛與道路交通行為相關。并非在道路上發(fā)生的事故均系交通事故。本案中,從整個過程的特征分析,劉某車輛與輪胎分離,修理輪胎并充氣行為,脫離了道路交通行為要素本身,應系安全作業(yè)行為,并非道路交通行為。故本案事故不屬交通事故,應系安全事故,不屬“交強險”賠償范圍。
2.代某車輛所停路段系開放行車道,且未按規(guī)定放置警示標志,系違法行為,該違法行為雖與輪胎爆炸本身無因果關系,但與劉某頭部受傷后果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系,故應認定代某雇傭駕駛員存在一定過錯,對劉某合理損失,應負10%責任,因?qū)俟蛡蜿P系,故該責任由代某承擔,物流公司作為被掛靠單位,對此負連帶責任。華某在開放行車道上為劉某所駕車輛輪胎充氣,且缺乏安全技能,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致爆炸事故發(fā)生,應承擔主要過錯,其對原告合理損失承擔60%賠償責任。劉某發(fā)現(xiàn)輪胎破裂后,叫來華某在開放的行車道上為輪胎修理、充氣,且在充氣時未保證自身安全,致自己受傷,亦存在一定過錯,其對自己合理損失,應自負30%責任。
3.代某投保的保險公司,因車輛駕駛員違法停車,致使劉某受傷,保險公司應在商業(yè)三者險保險范圍內(nèi)對代某應負責任承擔10%賠償責任。因本案事故系非道路交通事故,且劉某系周某車輛允許的駕駛員,故劉某以本案為交通事故為由,要求周某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責任范圍內(nèi)先行賠償損失意見,無事實、法律根據(jù)。判決代某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劉某2萬余元,華某賠償劉某12萬余元,代某賠償劉某100余元,物流公司對代某應賠償款項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