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約定保險起算時間
2011年3月11日上午10點,康某投保交強險。下午2點康某駕車與趙某車輛相撞,康某受傷,損失7萬余元。保險公司以保險合同約定3月12日零時保險合同生效為由拒賠。
律師說法:這種格式條款是否有效?
1.格式條款系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采取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對方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且格式條款中免除條款提供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quán)利條款無效。“交強險”保險期間自投保次日零時起算,系保險公司單方擬定并重復使用條款。而“交強險”設置系為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
中國保監(jiān)會《關(guān)于加強機動車交強險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監(jiān)廳函〔2009〕91號)亦明確了保險公司可采取保險期間即時生效或明確保險期間具體的起止點等適當方式保障被保險人權(quán)利。據(jù)此,保險公司作為專業(yè)保險人,在充分掌握投保機動車“交強險”相關(guān)信息情況下,有義務提示作為普通消費者的投保人選擇能充分保障其自身,尤其是不特定的受害人權(quán)利的保險期間。
本案中,投保人前往同一保險公司為“脫?!睓C動車投保,應推定保險公司對此已明知。在此情形下,保險公司未有證據(jù)證明其已就保險期間可選擇這一事宜向投保人作了充分說明并就此與之協(xié)商,即使用了保險期間自次日零時起算這一格式條款,排除了投保人選擇保險期間即時生效權(quán)利,該條款應屬無效。
2.法律規(guī)定除當事人特別約定外,合同自成立之時生效。本案中保險公司已收取保險費并出具保單,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已成立。而關(guān)于保險合同期間約定僅系對合同履行期限的約定,并非對合同生效時間約定,故本案保險合同自保單生成之時就成立并生效,保險期間亦應自保單生成之時起算。故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康某7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