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轉讓區(qū)分對內和對外,《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惫蓹嗟膶绒D讓上面沒有任何的限制,完全自由。對于股權的對外轉讓,想把股權轉讓給原股東以外的,就會受到限制,在《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的后兩款中:“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 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睂蓹嗟膶ν廪D讓的限制源于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對外轉讓股權就是在接納新的股東,對有限公司的人合性是一定的破壞,所以公司法進行了限制,即需要通知其他股東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或者法律推定的默示同意,而且同意的股東也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此處的表決既要遵守公司法中的回避原則,又剝離股權,實行人頭決。畢竟公司法屬于私法范疇,所以公司法又開了一個門給章程約定權。章程可以約定股東的股權對外轉讓,那么我們想想,章程是否可以直接約定股權不得轉讓呢?肯定是不行的,因為公司法給了章程約定的權利,只是為了讓你進行細化操作,你直接約定不得轉讓,是破壞了公司法的進出自由原則了,所以當然無效,照常適用公司法的規(guī)定。
股東股權的對外轉讓其他股東具有優(yōu)先購買權,直接破壞優(yōu)先購買權的行為我們都知道導致轉讓合同直接無效。那么間接破壞優(yōu)先購買權的行為效力又如何呢?上海有這么一個案例:在上海外灘有一地產,由甲項目公司負責,甲項目公司有A、B、C、D是個法人股東,由于資金問題A、B、C準備轉讓甲項目公司的股權,D法人的控股股東想要購買,局外人潘某也想購買,按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A、B、C都想轉讓股權,此時D是有優(yōu)先購買權的,應該由D公司在同等條件下收購。但是局外人潘某走了另外一條看起來平坦的路徑,他通過從A、B、C公司的股東手里收購A、B、C的股權從而實現了控制A、B、C三家公司,從來獲得甲項目公司的股權。由于公司的多層架構,咋一看這是完美的商業(yè)運作,通過收購上家拿下下家。潘某認為其合法的繞開了公司法中關于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的規(guī)定。
但是法官的判決結果可不是這樣也支持他的:明智的法官認為潘某的行為盡管沒有違反《公司法》的規(guī)定,但是由于公司法屬于私法范疇,應該在合同法中對該行為進行檢視,此收購行為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故該收購行為無效。
綜上: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對股權的轉讓做出規(guī)定,但是不得違反基本原則。若章程未進行細致規(guī)定,則對內轉讓完全自由,對外轉讓其他股東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yōu)先購買權,直接或者間接破壞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的行為都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