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買賣合同不履行付款義務
2015年5月22日,原告中化公司通過傳真與被告奧戈瑞公司簽訂工礦產品購銷(傳真)合同1份,約定被告奧戈瑞公司向原告中化公司購買不溶性硫磺32噸,產地為日本,單價為每噸16300元,貨款共計521600元,原告送貨,送貨時間為2015年5月末-6月初。2015年5月23日,原告按合同約定自日本進口不溶性硫磺32噸到青島港,提運單號為MUKBTA0A0109,箱號為CSLU1701266∕CSLU2206652,該批貨物于2015年5月28日申報,原告委托第三人誠業(yè)公司辦理通關、運輸?shù)仁乱耍?015年5月29日第三人誠業(yè)公司委托青島威恩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運輸涉案貨物,青島威恩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30日指派魯B×××××車輛提集裝箱,2015年5月31日將涉案貨物送到被告處。2015年6月8日,原告通過中信銀行支付第三人涉案貨物的相關費用8342.20元,在附言中標注“5月23到32奧”,2015年6月9日,第三人為原告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金額為8342.20元。原告履行交付義務之后,多次向被告催款,上述貨款至今未付。原告訴訟后,支付了律師費28000元和擔保手續(xù)費2000元。
律師說法: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合法的買賣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中化公司與被告奧戈瑞公司發(fā)生不溶性硫磺買賣業(yè)務,雙方通過傳真簽訂了合同,原告中化公司按照約定將合同約定的貨物按期交付給被告,已經履行了交付義務,被告應該按照約定及時履行付款義務,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付款義務,其行為已經構成違約。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師費28000元和擔保手續(xù)費2000元,雙方在合同中未有約定也未有相關法律依據(jù),所以對原告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利息的主張,原告在第一次庭審過程中已經主動放棄利息的主張。
被告雖抗辯涉案貨物未實際交付,但通過原告提交證據(jù)及第三人出庭陳述和提交證據(jù),能夠形成一完整的證據(jù)鏈,可以證實原告已經履行了實際交付義務,所以對被告該抗辯主張不予支持;被告抗辯原告主張律師費和擔保手續(xù)費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第三人在本案中非合同相對方,只是接受原告的委托辦理通關、運輸?shù)仁乱?,無需承擔責任。被告奧戈瑞公司第二次開庭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系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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