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住房借款合同簽訂
被告莊貴花、劉文杰系夫妻。2013年6月21日,被告莊貴花、劉文杰作為借款人簽名捺印與原告簽訂編號350697706-2012-20130277517《個人住房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本金61萬元,期限20年,從2013年6月21日起至2033年6月21日止,貸款利率為浮動利率,當年執(zhí)行利率為年利率6.55%,按月等額本息還款4565.97元;被告以共有的龍巖市××號(龍騰明珠三期)5棟16層1××2號房產(chǎn)(房產(chǎn)證號為:龍房權證字第××號、第××號),作為抵押物提供抵押擔保,擔保范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等);借款逾期,罰息利率為本合同執(zhí)行利率水平上上浮50%;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即構成違約,貸款人有權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償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并解除與借款人的借貸關系;對于借款人未按時還清的任意一期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貸款人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按本合同約定規(guī)則計算出的借款逾期罰息利率和約定的結息方式計收罰息和復利等等。2015年4月28日,該抵押物房產(chǎn)辦理了龍房他證字第××號《房屋他項權證》,載明:原告為抵押物房產(chǎn)的房屋他項權利人,債權數(shù)額為61萬元。
2013年7月11日,原告依約發(fā)放被告貸款61萬元。但被告自2017年2月起未按期足額歸還貸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17年5月8日,被告尚欠原告貸款本金547745.02元(含已到期、未到期本金)、利息6769.64元(含利息6687.75元、罰息81.89元)。原告因催討未果,遂于2017年5月10日訴至法院。
律師說法:抵押房產(chǎn)貸款利息如何計算?
原、被告簽訂的《個人住房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莊貴花、劉文杰作為共同借款人,應當依約如期償還欠款本息,但被告自2017年2月起未依約還款付息至今,構成違約,原告依約有權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合同,并要求被告清償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17年5月8日,被告尚欠原告貸款本金547745.02元(含已到期、未到期本金)、利息6769.64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故被告應限期給付,并應支付2017年5月9日起的按合同約定上浮50%的罰息利率計算的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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