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簽約代表簽訂合同
1993年7月26日,南嶺經(jīng)濟聯(lián)社(甲方)與清遠市金泰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簽訂《集資建房有償使用土地協(xié)議書》,協(xié)議約定:甲乙雙方經(jīng)充分協(xié)商,并根據(jù)龍歸鎮(zhèn)政府(1992)17號文件精神,同意集資開發(fā)廣州市白云區(qū)龍歸鎮(zhèn)轄下南嶺村土地、合作開展集資建房業(yè)務。集資建房開發(fā)的土地27.1畝。地名:龍歸鎮(zhèn)南嶺村大瀝地段。合作項目為集資建房,按甲方小區(qū)規(guī)劃范圍,經(jīng)乙方同意并交乙方籌集資金,承包開發(fā),組織興建。甲方提供管轄內土地27.1畝,供乙方承包開發(fā),使用期限為70年,土地使用費為16萬元/畝。乙方提供土地補償費4336000元給甲方,乙方集資資金進行開發(fā)。1995年10月6日,江細祥(乙方)與案外人牛某甲(甲方)簽訂《雙龍某合作協(xié)議》,約定就龍歸雙龍某A型B型各兩幢七層樓房的土建工程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如下:1.甲方負責與投資方簽訂施工合同及理順開工前與投資方的關系給乙方進場施工并把與投資方簽定的施工合同給乙方,在乙方完成自帶1500000元工程款后甲方負責與乙方共同向投資方按合同條款一次性收回自帶施工款項及工程進度款。2.乙方負責自帶1500000元進場施工,在完成帶資預算金額后收回帶資款及工程進度款時乙方按進度分兩期支付甲方20萬元作管理費用,其余由乙方自負盈虧并與投資方自行予結算,一切與甲方無關。
律師說法:項目集資出問題誰來擔責?
本案的審查焦點在于江細祥是否為B4、B5棟工程的實際施工人。牛某甲與黃某、牛某甲與江細祥先后作為簽約代表在正君公司與金城公司、正君公司與京倫公司之間簽訂的工程合同或合作協(xié)議中簽字,由此可知牛某甲在協(xié)調金城公司、京倫公司與正君公司簽署工程合同時均作為施工單位的簽約代表。江細祥與牛某甲簽訂了《雙龍某合作協(xié)議》,約定由江細祥自帶資金1500000元就涉案工程進行施工,牛某甲收取管理費,與正君公司和金城公司約定由金城公司自帶資金1500000元施工恰好吻合。
結合相同時期,金城公司收取江細祥200000元、牛某甲收取江細祥60000元的事實,可以得知,江細祥確為涉案工程向金城公司、牛某甲支付了相應費用,結合當事人關于京倫公司與正君公司簽署合作協(xié)議實際上系江細祥想與正君公司合作開發(fā)涉案工程的事實,江細祥通過牛某甲掛靠金城公司、京倫公司向某公司承接涉案工程的事實成立。關于江細祥是否實際施工的問題,通過江細祥提交的設計圖紙會審記錄、施工界線分割證明、隱蔽工程驗收記錄等證據(jù),可以得知江細祥作為工程負責人,參與了工程的建設。在江細祥與正君公司簽署的《抵押合同》中亦明確了正君公司將涉案工程交付給江細祥建設,正君公司因資金困難,無力與江細祥結算工程款,將正君公司在建的B4、B5棟抵押給江細祥等事實。而通過正君公司的陳述可知,涉案工程已由金城公司完成了框架及砌磚,雖江細祥與正君公司對涉案工程已完工的工程量尚存在爭議,但由此仍可推定涉案工程在正君公司將涉案工程手尾發(fā)包給宣某前已完成了部分工程的事實。正君公司雖主張涉案工程為金城公司所建,但并無任何證據(jù)反映金城公司參與了涉案工程的建設,江細祥掛靠金城公司施工,金城公司僅為名義上的工程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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