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逃離事故現場證據認定
甲為車輛向乙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及相關險不計免賠等保險。商業(yè)三者險第五條第(六)項約定,“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2013年3月16日20時50分左右,甲駕駛上述車輛在江蘇省太倉市城廂鎮(zhèn)沿四通路由北往南行駛時,車前左部碰撞醉酒后倒于地上的第三者丙,致其當場死亡。公安機關認定:“當事人甲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對路面狀況疏于觀察,且發(fā)生事故后未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和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而駕車逃逸是造成第一次碰撞的主要原因”,“當事人甲的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七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甲與丙的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共計支付賠償款74.5萬元。
2013年10月24日,太倉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太倉檢察院)向太倉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太倉法院)提起公訴,指控甲“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對路面動態(tài)疏于觀察,遇情況措施不力,其車左前部與約一分鐘前因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失控倒于此道路上的被害人丙人體發(fā)生碰撞,致被害人丙當場死亡,車輛損壞。事發(fā)后,甲未停車查看,駕車離開”。太倉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檢察院對甲指控的事實一致,認定甲“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判處甲“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甲向乙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拒,甲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乙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61萬元,其中,交強險限額內保險金11萬元,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保險金50萬元。
法院判決: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該如何得出?
綜合交通事故認定書、刑事判決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事故現場路面監(jiān)控錄像、現場目擊證人證言等證據,應當認定甲在發(fā)生事故后駕車逃離了事故現場,乙保險公司拒賠具有事實依據。刑法中規(guī)定的“逃逸”和保險條款中約定的“逃離”對當事人主觀認知證明的內容和標準不同。刑法中的“逃逸”作為加重處罰情節(jié),要求被告人主觀上是故意的。保險條款中約定的“逃離”在主觀上僅要求當事人知道發(fā)生了交通事故即可,當事人“逃離”事故現場的目的不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并不僅指碰撞他人,也包括碰撞物體,當事人都應該保護事故現場并報警以明確責任和損失。事發(fā)時雖然是晚上,但公路上有照明;丙是倒臥于公路中央而非路邊,且身旁還有一輛電動助動車,目標是明顯的;車輛碰撞后將丙彈出,可見碰撞力度是極大的,甲稱未引起其懷疑,碰撞后也未從后視鏡中觀察,不符常理。事發(fā)現場的證人證明甲在碰撞后駛出一段距離后曾經停車,如果不是因為碰撞,在正常行駛情況下突然停車缺乏合理性。綜上分析,甲是明知其車輛與其他物體發(fā)生碰撞,發(fā)生了交通事故,但其未停車查看,即駕車逃離現場。據此,乙保險公司可按約拒賠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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