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合伙企業(yè)散伙,分割財產起糾紛
原告方程某寶、李某慶、張某福與被告邱某元于2012年5月1日開始合伙,在雞西市從事粉煤事業(yè)。四人為合伙購買了相關設備及車輛。其中,四人于2012年4月13日購買了一輛江鈴寶典牌汽車,車牌號為黑G0,車輛登記在被告邱某元名下,該車輛屬于合伙共同財產。該車輛相應的證件與票據在三原告處保管。四人為購買該車輛支付86000.00元,并花費完稅費用7500.00元、商業(yè)保險費用3613.21元、汽車配件費用580.00元、檢車費150.00元等。2013年10月7日,被告邱某元將該車輛開回牡丹江市。后四人解除合伙關系并進行了合伙清算,將合伙財產進行了分割,剩余黑G0號的車輛未分割?,F(xiàn)在原告方起訴要求被告方返還車輛股份款52500.00元。
法院判決:合伙企業(yè)原物出資共有,判決原物折價返還股份款
法院認為,訴爭車輛系合伙財產,解除合伙時應作為合伙財產分配。被告明知該訴爭車輛系合伙財產,卻擅自占有或處分,存在過錯。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法院判決邱某元返還車輛股份款52500.00元。
律師說法:原物可以折價分割嗎?
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條規(guī)定:“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xié)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其中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tǒng)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保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合伙人退伙時分割的合伙財產,應當包括合伙時投入的財產和合伙期間積累的財產,以及合伙期間的債權和債務。入伙的原物退伙時原則上應予退還;一次清退有困難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還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折價處理。”我們可知,原物退還有困難的,可以折價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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