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心消消樂”侵權案一審獲賠220萬元
網絡游戲產業(yè)高速發(fā)展,玩家對游戲的熱情不斷高漲,催生了手游行業(yè)的侵權現(xiàn)象頻繁發(fā)生。日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開心消消樂”侵權案。
樂元素公司享有“開心消消樂”的著作權、“開心消消樂”文字的商標權,其發(fā)現(xiàn)被告浙江古川公司亦開發(fā)了一款相似的三消類游戲,同時使用了與“開心消消樂”近似的游戲名稱,游戲宣傳和下載界面中均使用了與原告的名稱近似的“開心消消樂2015”、“開心消消消”等字樣。樂元素公司認為古川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其著作權、商標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請求法院判令古川公司在多家媒體平臺及被告的官方網站上發(fā)表聲明,就侵害原告權利的行為向原告賠禮道歉并就其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同時要求判令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20余萬元。
古川公司辯稱其未開發(fā)相關游戲,也不存在侵權行為,“消消樂”已構成通用名稱等,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消消樂侵權案件獲賠
法院認為,古川公司的行為侵犯了樂元素公司對相關作品的著作權、侵犯了“開心消消樂”商標的商標權,同時已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應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法院綜合考慮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手機游戲的營利特點等因素,對賠償數額酌情予以確定。從原告提交的證據來看,涉案游戲確存在持續(xù)時間長、侵權故意明顯、侵權表現(xiàn)形式多樣、獲利可能較高的情況,故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法院對本案賠償數額予以酌定。原告為本案支出的公證費及律師費,法院綜合本案的公證情況、律師工作量較大及本案的案情較為復雜,酌情予以支持。最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萬元、合理支出20萬元。同時考慮到古川公司實施的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確實誤導了相關社會公眾,損害了原告的相應商業(yè)利益,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理應消除相應影響,判定古川公司應在自身官網中連續(xù)48小時刊登聲明、消除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