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yè)合伙人的義務
1、出資義務
普通合伙人通常需提供基金資本總額1%的資金,這1%的比例雖然比較少,但由于基金的資本總額十分巨大,對普通合伙人個人來說,這也不是一個小的數目,要求普通合伙人出資的目的使他們與有限合伙人共同承擔風險,防止他們過分地冒險。
2、連帶清償
普通合伙人負責基金事務的經營和控制,為保障與基金發(fā)生往來的債權人的利益,法律規(guī)定普通合伙人對合伙基金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連帶責任的承擔對普通合伙人構成了一種強有力的約束,使之真正對合伙基金運作履行誠信義務與責任,并限制普通合伙人以基金的名義大量對外舉債。
3、信息披露
普通合伙人要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基金的財務報表,提供有關基金所投資企業(yè)價值和年度發(fā)展情況的報告,并邀請有限合伙人參加基金年會。
4、信義義務
信義義務包括有限的忠誠義務與謹慎義務。根據信托法原理,忠實義務要求受托人必須約束自己的行為,不得利用信托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使自己處于受托人職責與個人利益或其所代表的第三人利益相沖突的地位。普通合伙人作為創(chuàng)業(yè)投資基金的管理人,不得將其自身置于與基金資產或受益人的利益相沖突的地位。謹慎義務主要是不得有嚴重疏忽或不計后果的行為以及故意瀆職或違法的行為。謹慎義務不得以合伙協(xié)議加以排除,但其標準可以合理降低。我國信托法第25條規(guī)定了受托人的忠實和謹慎的義務。
5、遵守協(xié)議
如前所述,為約束普通合伙人可能采取的種種機會主義行為,合伙協(xié)議對普通合伙人可能采取的種種機會主義行為設置了若干約束條款,普通合伙人須遵守協(xié)議的約定,不得違反。
二、合伙人不參與公司經營可以嗎
依據《民通意見》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公民按照協(xié)議提供資金或者實物,并約定參與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參與合伙經營、勞動的,或者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與盈余分配的,視為合伙人。
這類合伙人是有限合伙人。這類合伙人的義務在于出資,不必承擔普通合伙人面對賠償時的連帶責任。同時他們沒有表決的權利,也就是不參與經營,把決策的權利給了普通合伙人。能夠獲得盈余就好比他們對于合伙企業(yè)的風險投資,當然能參與分配盈余。設置這種合伙制度,是為了滿足有能力辦企業(yè)而資金不足的人和有錢辦企業(yè)但能力不足的人的共同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