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考核居次位等同于不能勝任工作嗎
2005年7月,被告王鵬進入原告中興通訊(杭州)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興通訊)工作,勞動合同約定王鵬從事銷售工作,基本工資每月3840元。該公司的《員工績效管理辦法》規(guī)定:員工半年、年度績效考核分別為S、A、C1、C2四個等級,分別代表優(yōu)秀、良好、價值觀不符、業(yè)績待改進;S、A、C(C1、C2)等級的比例分別為20%、70%、10%;不勝任工作原則上考核為C2。王鵬原在該公司分銷科從事銷售工作,2009年1月后因分銷科解散等原因,轉崗至華東區(qū)從事銷售工作。2008年下半年、2009年上半年及2010年下半年,王鵬的考核結果均為C2。中興通訊認為,王鵬不能勝任工作,經轉崗后,仍不能勝任工作,故在支付了部分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解除了勞動合同。2011年7月27日,王鵬提起勞動仲裁。同年10月8日,仲裁委作出裁決:中興通訊支付王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余額36596.28元。中興通訊認為其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故于同年11月1日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不予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余額。
法院判決: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經審理查明:根據《員工績效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C(C1、C2)考核等級的比例為10%”,雖然王鵬曾經考核結果為C2,但是C2等級并不完全等同于“不能勝任工作”,中興通訊僅憑該限定考核等級比例的考核結果,不能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不符合據此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雖然2009年1月王鵬從分銷科轉崗,但是轉崗前后均從事銷售工作,并存在分銷科解散導致王鵬轉崗這一根本原因,故不能證明王鵬系因不能勝任工作而轉崗。因此,中興通訊主張王鵬不勝任工作,經轉崗后仍然不勝任工作的依據不足,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應當依法向王鵬支付經濟補償標準二倍的賠償金。
律師說法:不能勝任工作如何界定
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中對“不能勝任工作”表述為:“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不能勝任工作”在企業(yè)管理中需要有一個關鍵依據了——考核制度來認定,考核制度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是用工雙方明確崗位職責,二是管理方履行告知義務,讓員工知曉公司的考核制度以及考核方式,三是公司對員工考核的核心是圍繞其崗位職責進行的。
不能勝任工作在企業(yè)實踐中應該和員工消極怠工或不服從工作分配區(qū)分開來,不能勝任工作應當是主觀上有努力工作的愿望,但由于智力、體力、技能等各方面的原因而無法完成工作。這就明顯與勞動態(tài)度、消極怠工不同。所以用人單位遇到類似情形,首先要判斷是什么原因造成員工的考核目標未完成,是工作知識結構跟不上,工作技能未達標、體能明顯不適應,還是主管上,工作態(tài)度上不愿意做好。員工在同樣的工作環(huán)境和工作條件下,前段時間能夠順利的完成指標,后段時間則不能,這恐怕不是工作能力問題,而是工作態(tài)度問題。能力不足應認定為不勝任工作,態(tài)度問題應認定為違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