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為取得貸款,偽造部分貸款文件
2016年7月洛陽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成立,2016年11月,趙某以某地塊的使用權(價值5000萬)為擔保,向洛陽某銀行申請貸款4000萬元,貸款期限為四年。為符合銀行規(guī)定的貸款條件,趙某偽造了部分票據結算單,充作該該公司的現有資金,大概夸大了有8%左右的金額。該公司得到到款后,將其中的300萬用于個人消費,剩余貸款則用于房地產開發(fā)項目。2017年5月,銀行發(fā)現趙某貸款材料造假事項,本案案發(fā)。
法院判據:一審構成貸款詐騙罪,二審改判無罪。
理由:趙某在申請貸款的過程中,偽造貸款文件,通過欺騙手段獲得貸款,并將貸款用于個人生活消費,進行揮霍浪費,數額巨大,成立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一審宣判后,趙某不服,立即提起上訴。趙某家屬慕名找到張獻偉律師,張律師經仔細審查趙某家屬提供的文件,了解案情后,指出,趙某貸款過程中存在瑕疵,但不太重要,且提供有真實的擔保物,貸款還未到期,沒有發(fā)生逾期不能歸還的危險,因此,趙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經二審開庭,趙某被改判無罪。
律師說法: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成立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客體要件是侵犯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貸款的所有權和國家金融管理制度。本案中,趙某在向洛陽某銀行申請貸款的的過程中,為了達到貸款目的,客觀上趙某虛構部分非重要事實、偽造票據,欺騙銀行以達到貸款目的。另一方面,趙某成立公司后,在申請貸款的過程中,提供有自有房產的抵押,同時,還提交了真實可靠的擔保,從中降低了銀行為其貸款的風險。從主觀上講,趙某取得貸款后,雖有將部分貸款用于個人消費,但確實將貸款的中的絕大部分投入到房地產開發(fā)中。趙某在向銀行申請貸款時雖采用了一些欺騙手段,但也提供了與貸款相應的抵押,且貸款四年期限尚未到期,因此,從現有的事實不能認定趙某對這筆貸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趙某無罪。
相關法規(gu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三款 根據《決定》第十條規(guī)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 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以上就是關于“貸款用途合法 是否成立貸款詐騙罪”問題的解答,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咨詢專業(yè)商事刑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