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使用虛假身份申領信用卡并使用
2016年5月,錢某在鄭州某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一起工作的同時孫某的電腦里有李某的身份證掃描件,遂將掃描件打印出來,并利用孫某原來在鄭州某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持有的該公司印章,偽造了李某的信用卡資信調(diào)查表、工作收入證明等資料,以李某的名義向鄭州某銀行辦理信用卡一張,用于消費。2017年3月被李某發(fā)現(xiàn)后報案。同年4月1日,錢某前往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交代了全部案情,并于同年4月3日還清了信用卡的結欠金額2萬元。
法院判決: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單處罰金
理由:錢某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一張,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鑒于錢某存在自首行為,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錢某到案后認罪認罰,積極歸還了信用卡內(nèi)的全部欠款,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因此,對錢某單處罰金2萬。
律師說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可以單處罰金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違反國家信用卡管理法規(guī),在信用卡的申領、發(fā)行、使用等過程中,妨害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活動,破壞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為。刑法規(guī)定的信用卡,是指商業(y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發(fā)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zhuǎn)賬結算、存取現(xiàn)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本案中,錢某明知是他人的身份證明,還故意偽造申領信用卡的相關證明,騙取銀行的信用卡,錢某的行為已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鑒于錢某主動到案,如實交代全部事實,成立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錢某在偵查階段即認罪認罰,積極主動償還相關涉案信用卡內(nèi)的欠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法院綜合考慮錢某的犯罪性質(zhì),危害后果和錢某到案后的表現(xiàn),認定錢某罪名成立,單處罰金。
相關法規(guī):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shù)模蛘呙髦莻卧斓目瞻仔庞每ǘ钟?、運輸,數(shù)量較大的;
(二)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shù)量較大的;
(三) 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 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p>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款 違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nèi)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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