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為收藏大量持有他人信用卡
2017年2月,在鞏義市石河生態(tài)公園某銀行的自動取款機上,方某正在使用信用卡進行操作,被從旁邊巡邏的民警發(fā)現(xiàn)其形跡可疑,遂對方某進行檢查,從方某身上所處信用卡30張,從附件方某的汽車上搜出信用卡70張,經鑒定100張信用卡全部是真實的信用卡,其中有20張是方某依法申請的,其余80張為方某通過各種手段從親戚朋友處收集而來,隨后方某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法院判決:成立妨礙信用卡管理罪
理由:方某明知是他人的信用卡而予以非法持有,妨害信用卡管理,數量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鑒于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在審理階段自愿認罪,具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所以法院判處,方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處以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律師說法:普通人不能大量持有、收藏他人的信用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違反國家信用卡管理法規(guī),在信用卡的申領、發(fā)行、使用等過程中,妨害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活動,破壞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為。刑法規(guī)定的信用卡,是指商業(y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發(fā)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xiàn)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因此,普通的儲蓄類信用卡也會被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信用卡。
依據《人民幣銀行結算管理辦法》第65條第4款“不得出租銀行結算賬戶;”《銀行卡業(yè)務管理辦法》第28條第三款“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fā)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北景钢?,方某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規(guī)定,方某明知是他人的信用卡而予以非法持有,數量大80張,達到數量巨大的標準,而且不能對持有如此大量的信用作出合理的解釋。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中的“他人”應指除本人以外的其他人,應當包括兄弟姐妹和普通朋友,綜上,方某的行為已經違反國家信用卡管理法規(guī),成立妨礙信用卡管理罪。鑒于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在審理階段自愿認罪,具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才作出以上處罰。
相關法規(guī):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第二款第三項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guī)定的“數量巨大”:(三)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張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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