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的相同點
集資詐騙罪是從詐騙罪中分離出來的一種特殊的金融詐犯罪,從犯罪構成上講,二者是特殊與一般的關系,具有較多的共性,如:主觀上都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上都采取欺騙的手段,且都要求達到數(shù)額較大的標準等等。
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的不相同點
1、犯罪的對象不同。
集資詐騙罪的對象是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以集資詐騙罪的方式詐騙集資人的錢財;詐騙罪的對象是特定的,即行為人是針對特定的對象實施詐騙行為并獲取錢財。
2、客觀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不同。
集資詐騙罪要使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并且還要以吸收資金的名義進行,被騙人交付的資金是通過集資來盈利,并沒有其他意圖;而詐騙罪客觀上變現(xiàn)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來直接騙取被害人的財物,并且被騙人交付財務的目的多種多樣,既可以是投資盈利,也可以是出借或消費。
3、二者的包含關系不同。
集資詐騙罪行為是被包含的法條屬于特殊法條,集資詐騙犯罪行為是以集資的面目擠入合法資金市場的,侵犯的是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普通詐騙罪的行為人也可能一次行為詐騙多個被害人。如果行為人以借款為名多次詐騙了眾多受害人,但每次詐騙的卻是特定個人或單位的錢款,即使受騙人數(shù)眾多,也不能認定為集資詐騙罪。對以詐騙方法騙取集資的,應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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