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2015年9月27日,尚某因手頭拮據,通過使用趙某、錢某、孫某、李某的身份證明在中國銀行鄭州市某分行騙領信用卡4張,并透支6萬元,逾期未還,2016年7月案發(fā)后,如數歸還于銀行。
法院判決:成立信用卡詐騙罪。
被告人尚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理由:被告人尚某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數額巨大;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律師說法:使用虛假身份證明申請信用卡也是犯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者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fā)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信用卡詐騙罪具有多種情形,主要有下列情形: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惡意透支的。前三種情形還有金額或信用卡數量的限制;第四種情形則要有非法占有目的、期限限制、金額限制等因素。
具體到本案中,尚某使用趙某、錢某、孫某、李某的居民身份證的住址、填寫和提供虛假的工作單位證明的方法騙領信用卡,進行消費并透支,造成損失六萬元,其行為符合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情形,并且犯罪數額已達到數額巨大標準,依法應當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考慮到尚某歸案后,能坦白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并能及時歸還透支銀行的欠款,有悔罪表現,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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