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偽造國債憑證不成被抓。
2015年9月11日,任某為幫助張某(已另案處理)騙取銀行貸款,在收受張某50萬元開票費后,通過第三人偽造了一張面額為5000萬的中國國債收款憑證給張某。張某持有該假國債收款憑證去鄭州市某工商銀行,要求用該憑證為質(zhì)押貸款3500萬元時被銀行工作人員識破,張某當場被抓。
法院判決:成立偽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被告人任某犯偽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被告人任某的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予以追繳;
理由:被告人任某聯(lián)系他人偽造中華人民共和國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了偽造國家有價證券罪。本案屬共同犯罪,任某起次要作用,屬于從犯,對其予以減輕處罰。
律師說法:認清從犯規(guī)定,可從輕處罰。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八條【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fā)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fā)《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的通知
第三十二條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fā)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河南省公安廳關于印發(fā)《關于我省適用新刑法有關條款中犯罪數(shù)額、情節(jié)規(guī)定的座談紀要》的通知
第一百七十八條 第一款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fā)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屬于“數(shù)額巨大”。
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fā)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shù)額特別巨大”。
偽造國家有價證券罪是指偽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fā)行的其他有價證券,實施詐騙活動,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
本案中,任某明知張某需要偽造的中國國家債權收款憑證,仍然收受他人向其支付的巨額開票費,并積極尋找第三人制作假國債收款憑證,同時,任某主觀上是明知張某有偽造國家油價證券的故意,客觀上聯(lián)系第三人,幫助張某偽造假國家有價證券的故意,偽造數(shù)額特別巨大,任某的行為成立偽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同時,任某是受張某指示,在共同犯罪中,張某是主犯,任某是從犯,對任某依法應當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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