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偽造假幣,倒賣非法牟利。
2015年7月至10月,孫某為滿足其高消費的巨大開支,利用他人提供的電子版假幣,將其彩色打印,并通過網絡、微信等方式倒賣牟利。案發(fā)后經統(tǒng)計,孫某制售假幣共計20萬元。
法院判決:成立偽造貨幣罪。
被告人孫某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理由:被告人孫某以出售假幣非法獲利為目的,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偽造貨幣罪。
律師說法:構成偽造貨幣罪。
《刑法》
第一百七十條
【偽造貨幣罪】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 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 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 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三萬元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不足三千張(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guī)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于“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
行為人制造貨幣版樣或者與他人事前通謀,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版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本案中,孫某利用他人提供的電子版假幣,彩色打印假幣,通過網絡、微信等銷售假幣。通過彩色打印方式偽造貨幣總面額達20萬,屬于“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孫某因偽造假幣數額特別巨大,其歸案后如實供述的情節(jié)不足以從輕處罰。貨幣流通關系到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與安全,具有特別重要的作用,國家一般會依法嚴厲打擊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類犯罪行為,因此,本案中,孫某雖然只偽造了20萬假幣,但綜合孫某具體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被判十二年有期徒刑,也就可以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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