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排放有害物質涉嫌污染環(huán)境罪
被告人張秀娣、林文榮、朱引根于2011年11月22日,以被告人林文榮作為傾倒方與昆山市淀山湖鎮(zhèn)環(huán)衛(wèi)所簽訂了《臨時傾倒垃圾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向淀山湖鎮(zhèn)環(huán)衛(wèi)所垃圾填埋場傾倒部分生活、生產性垃圾,該垃圾必須無毒、無害并符合環(huán)保要求,傾倒費每車計1000元,有效期從2011年11月20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后三被告人多次至該垃圾填埋場傾倒化工垃圾。
2013年3月至5月期間,被告人張秀娣多次聯(lián)系他人將化工殘渣運至淀山湖鎮(zhèn),由林文榮、朱引根將鐵桶裝化工殘渣傾倒至昆山市淀山湖垃圾填埋場西北角,共計100余噸,并各自獲取相關利益。經江蘇省環(huán)境科學研究院環(huán)境工程重點實驗室及江蘇省固體有害廢物登記和管理中心等相關機構鑒定,上述化工殘渣屬于危險廢物。經江蘇省環(huán)境科學學會評估,水體環(huán)境質量及土壤質量恢復至本底水平,受污染水體處理處置費用共需276.02萬元,受污染底泥處理處置費用需63.26萬元,受污染土壤處理處置費用需12.05萬元,殘余危廢處理處置費用36.84萬余元,合計污染修復費用為388.17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張秀娣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朱引根于1989年3月因犯貪污罪被免予起訴,1996年4月2日因犯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法院判決:被告人行為構成污染環(huán)境罪
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3)昆環(huán)刑初字第0001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張秀娣犯污染環(huán)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3000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內繳納。)二、被告人林文榮犯污染環(huán)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3000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內繳納。)三、被告人朱引根犯污染環(huán)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內繳納。)四、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一審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張秀娣、林文榮、朱引根違反國家規(guī)定,傾倒有害物質,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人民幣380余萬元,后果特別嚴重,均已構成污染環(huán)境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秀娣、林文榮、朱引根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略有差別,本院在量刑時予以適當區(qū)分。被告人張秀娣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文榮、朱引根均能當庭認罪,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秀娣、林文榮、朱引根犯污染環(huán)境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正確。被告人張秀娣的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張秀娣系初犯,有自首情節(jié),建議酌情予以考慮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林文榮及其辯護人認為其有自首情節(jié),且系從犯、初犯、偶犯,并建議減輕、從輕處罰,經審查,被告人林文榮在偵查階段初次供述中并未如實供述,且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僅是分工不同,無主從犯之分,故上述被告人林文榮系自首、從犯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于被告人林文榮系初犯、偶犯,建議從輕處罰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依法予以采納。被告人林文榮辯解其行為懲處應適用舊的規(guī)定,經審查,被告人傾倒有害物質的行為均發(fā)生在2011年11月以后,應當適用《刑法修正案(八)》,以污染環(huán)境罪追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huán)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huán)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后果特別嚴重”情形中“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規(guī)定一致。被告人朱引根及其辯護人認為其有自首情節(jié),且為輔助作用,經審查,被告人朱引根在偵查中前幾次均未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不應認定為自首,且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僅是分工不同,無主從犯之分,故上述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張秀娣、林文榮的辯護人對污染損失評估機構及價值提出異議,經審查采集露天污染殘渣與桶內污染殘渣物質一致,污染損害評估機構擁有從事環(huán)境司法鑒定的必要監(jiān)測設備和取證手段,具有相關資質,且鑒定時分別選取了該垃圾填埋場兩個不同地點產生對照樣本后確認本體值,故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