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獲刑
2012年3月,被告人陳坤華伙同陳禮春、李東軍(均另案處理),先后從廣東、北京、浙江多處購買白板服飾,在嘉興市濮院鎮(zhèn)加工,制成假冒恒源祥、哥弟、柒牌、勁霸、七匹狼、夢特嬌等名牌服飾,隨后在湖南郴州富民市場天井6號門面及淘寶網上銷售給客戶。2013年2月底,陳禮春、李東軍退出合伙后,陳坤華獨自經營。至2013年3月案發(fā),陳坤華等人共銷售上述假冒名牌服飾共計202萬余元,非法獲利23萬余元。
2013年3月25日,公安機關在陳坤華租住的房間內,查獲假冒恒源祥服飾1842件,標價共計285萬余元;假冒哥弟服飾1610件,標價共計212萬余元;假冒勁霸服飾190件,標價共計36萬余元;假冒柒牌服飾646件,標價共計63萬余元;假冒夢特嬌服飾409件,標價共計69萬余元;假冒老人頭服飾50件,標價共計6萬余元;假冒波司登服飾26件,標價共計10萬余元。上述假冒服飾共計6653件,標價共計904萬余元。
法院判決:被告人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獲刑
2013年12月23日,郴州市蘇仙區(qū)法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陳坤華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25萬元。該判決為生效判決。
律師說法: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多少構成犯罪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shù)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司法解釋(2004年):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數(shù)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商標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