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伙見人抱腳擦鞋
1月21日,鄭州市大學路街頭,一名身穿西裝,衣著整齊的小伙兒守在路口,只要見到有穿皮鞋的路人經過時,立刻搶步上前,俯身抱住行人的雙腳,用所帶的毛巾和鞋油“強行”給人擦起鞋子來!
“姐,我們放假了,是來促銷(鞋油)的,擦鞋是免費的......”小伙一邊低頭擦鞋一邊解釋稱。
當日下午,擦鞋小伙所在路口,無論男女不斷會有行人被抱住腳踝,被迫接受小伙的免費待遇。

二、攔路推銷構成騷擾
路上莫名被人攔下,人們心里多少都會生出警戒,尤其是現在各種路上搶劫、詐騙頻頻見諸網絡媒體的時代。對于攔路推銷,一些人可能會給予理解,認為推銷員工作辛苦。但被人搶攔著服務,即使是免費了,仍然讓人覺得困擾。難么這種攔路推銷行為合適么?
首先,攔路推銷涉嫌非法營銷和擾亂公共秩序。對于在馬路上推銷或者買賣商品的,工商部門有嚴格的限制,因此這些行為涉嫌違法。另外,強行攔著他人做服務的行為,涉嫌擾亂公共秩序,對此被騷擾的群眾可以向公安部門舉報。
《治安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其次,陌生人的身體接觸行為對很多人來說是很反感的,也是對其人身的侵犯,尤其是對陌生的女孩。不顧他人同意,強行抱雙腳,對對方構成了“騷擾”,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二)追逐、攔截他人的……”第四十六條 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