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詳解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定義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將可能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在產品中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guī)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后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
“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對上述行為難以確定的,應當委托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鑒定。
定罪與量刑
1、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3、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4、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產品未銷售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銷售金額三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聯合發(fā)布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委托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
多次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為,未經處理的,偽劣產品的銷售金額或者貨值金額累計計算。
同一行為構成數罪,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為犯罪提供幫助構成共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fā)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論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犯罪,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