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刑復核程序的概念
死刑復核程序,是指對判處死刑的案件,作出判決或裁決的法院主動逐級報送到有死刑核準權的人民法院進行核準的程序。在刑事訴訟中,該程序的特點在于:
1 其適用的對象是單一和特定的,即只能是判處死刑的案件。(包括立即執(zhí)行與緩期執(zhí)行,本文主要討論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有關復核程序的問題)
2 其適用的時間是在一審或二審判決或裁定以后,是死刑判決生效并交付執(zhí)行的最后障礙。
3 其適用的方式是下級審判機關依法定條件主動報送,而非由上訴或抗訴引起。
所以,死刑復核程序是不同于二審程序和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特別程序。
二、死刑復核程序的意義
相對于其它刑罰而言,死刑的特點在于其極端嚴厲性的后果,而且這種后果是無法變更和彌補的。我國的死刑復核程序正是基于這種特點而設置的,其意義體現(xiàn)在以下兩點:
1 保證死刑案件的辦案質量,防止錯判死刑,誤殺無辜,保證司法公正在每個死刑案件中得以體現(xiàn)。
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某年死刑案件的統(tǒng)計數(shù)據表明:核準死刑的案件和人數(shù)分別占報核案件的76.8 %和80.9%,沒有核準的案件和人數(shù)分別占10.1%和7.7 %,發(fā)回重審的案件和人數(shù)分別占12.9%和11.2 %。正如貝卡里亞所說:“足以判決罪犯死刑的證據是不能排除相反的可能性,被這種自認為駁不倒的證據,一些被臆斷的罪犯被判處死刑的并不罕見?!币虼?,死刑判決往往不是人們想象中那樣確定無疑的。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通過死刑復核而改判無罪的案例并不鮮見。另一方面,死刑判決一旦發(fā)生錯誤,是無法通過相應的司法救濟程序加以改正和彌補的(至少對于刑罰執(zhí)行的后果來說是這樣),審判監(jiān)督程序并沒有起死回生的力量。而這種不幸無論是對于受害者及其親友,還是對于整個司法機構的威信,甚至對于國家政權的基礎造成的傷害都是無法挽回的。所以,死刑復核程序作為死刑判決和裁定執(zhí)行前的最后一道屏障是十分必要的。
2 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體現(xiàn)我國的刑法輕刑化的發(fā)展方向。
至從18世紀貝卡里亞提出廢除死刑以來,死刑存廢兩派已爭論至今,但是廢除或限制死刑已經成為國際性趨勢。聯(lián)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1976年3月23 日生效)第六條規(guī)定:“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jié)最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并與本盟約規(guī)定及防止、懲治殘害人群公約不抵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我國《刑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辈⒁?guī)定了死緩制度。在司法實踐中,我國貫徹少殺、慎殺的政策,把死刑適用控制在嚴格的法定范圍之內,并且從嚴適用之。死刑復核程序正是體現(xiàn)這一國家態(tài)度的特別訴訟程序,通過死刑復核可以給一些可殺可不殺的被告人一個自新機會,體現(xiàn)我國死刑制度法治、文明、進步、輕緩的發(fā)展方向。從這個意義上講,它是我國法制建設的重要成果之一。
由于傳統(tǒng)習慣的影響,我國民眾對死刑有一種情緒性的報應要求,亂世用重典、殺雞給猴看等一些被大眾一致認可的思維方式產生了全社會性的非理性地要求擴大死刑適用的趨勢。大量的實踐和理論表明這種死刑意識違背了一個現(xiàn)代文明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也與我國的死刑政策與制度背道而馳。死刑復核程序正是在死刑判決執(zhí)行的最后時刻為克服這種報應情緒而設置最后一道障礙。如果將來有一天,我國終于廢除了死刑(這是大多數(shù)中國法學家的共識),死刑復核程序在這一過程中的作用則是是顯而易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