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死刑復核程序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fā)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一是復核死刑案件的范圍。根據(jù)本條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核準的死刑案件,包括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被告人不上訴的第一審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被告人不上訴的第一審案件和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二是復核死刑案件的具體程序。對于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被告人不上訴的案件,應當先由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在復核的時候,必須提審被告人,核對事實和證據(jù)。針對案件復核的不同情況,高級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以下兩種決定:(1)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2)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直接改判或者將案件發(fā)回原審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這里所說的“提審”,是指由高級人民法院直接對案件進行審理,作出判決。案件發(fā)回原審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后仍然判處死刑的,應當再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對于高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被告人不上訴的案件和高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二審法院,維持原一審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和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報送死刑復核案件,必須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訴訟文件齊備。高級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報送死刑復核案件時,必須報送死刑案件綜合報告和判決書,一案一報,并報送全部訴訟案卷和證據(jù)。對于共同犯罪的案件,應當報送全案、全部的訴訟卷宗和證據(jù),對共同犯罪而判處其他刑罰的罪犯的案卷也要報送。死刑案件綜合報告,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住址、職業(yè)、簡歷,拘留、逮捕、起訴的時間,現(xiàn)在羈押的處所,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情節(jié),認定犯罪的證據(jù);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據(jù)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報送的案卷材料是指依法進行訴訟所形成的一切與定罪量刑有關的材料。
死刑核準權由哪個機關行使?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是最嚴厲的刑罰,剝奪罪犯的生命,而且一旦執(zhí)行就無法改變。我國對死刑的政策是,為了嚴懲罪行極其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有必要適用死刑,但適用死刑要非常慎重,必須對案件的事實、證據(jù)反復核實,達到確鑿無疑的程度。死刑復核程序是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審查核準的特殊審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