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審法院應在多長時間審理完畢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什么情況下可以延長
一是,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死刑案件涉及對公民生命權的剝奪,倉促決定會造成難以挽回的錯誤;且死刑案件往往較為復雜,證據(jù)要求高;尤其是對于有被害人的死刑案件,考慮到辦案的效果,司法機關常常還要做雙方當事人及其家屬的工作,工作難度大,耗時長,因此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對死刑案件增加規(guī)定,經(jīng)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這樣規(guī)定有利于防止冤假錯案、保證審判公正,也體現(xiàn)了對死刑判決應慎重決定的態(tài)度。
二是,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三是,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案件。包括:①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②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③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④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對這四種情況前文已有具體闡述,不再贅述。(3)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疤厥馇闆r”,是指案情特別重大、復雜或者有其他重要原因,影響案件及時審理完畢的情況。對于這類案件,本款規(guī)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對具體延長的期限沒有作出規(guī)定,主要是考慮這種案件的數(shù)量極少,實踐中的情況比較復雜,交最高人民法院依具體情況予以處理更為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