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定義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jié)的行為。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犯罪構成如何規(guī)定
犯罪主體要件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及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
首先是近親屬的界定,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82條規(guī)定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只要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存在上述關系的,可以界定為其近親屬。具備該罪的主體資格。其次是其他關系密切的人,法律本身并沒有界定“關系密切人”的內(nèi)涵和外延,而“關系”屬價值判斷和主觀認定的范疇。在這方面,兩高在2007年出臺的《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基本問題的意見》中有“特定關系人”的規(guī)定,即包括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以及其他共同利益的人。有人認為這一界定范圍過于狹窄,不符合立法原意,認為應包括以下這些人:基于血緣產(chǎn)生的關系,即除了近親屬之外的其他親屬;基于學習、工作產(chǎn)生的關系,如同學、師生、校友、同事關系;基于地緣產(chǎn)生的關系,如同鄉(xiāng);基于感情產(chǎn)生的關系,如朋友、戀人、情人關系;基于利益產(chǎn)生的關系,如客戶、共同投資人、合同、債權債務關系;在任何情況下相識并產(chǎn)生互相信任相互借助的其他關系人。[1]筆者認為以上的界定有過于寬泛的嫌疑,應這樣界定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內(nèi)涵和外延:該主體基于其與某國家工作人員的特定關系,足以影響該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決定或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能夠讓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其服務,即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具體的適用范圍有賴于相關的立法、司法解釋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
犯罪主觀要件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觀上為直接故意,表現(xiàn)為該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某國家工作人員的關系密切人,與該國家工作人員有著特殊的關系,足以讓第三人相信其能夠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或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即認識到其是在以某種方式利用者該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并且希望請托人能夠給付財物或自己會主動向請托人索賄。
犯罪客觀要件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客觀上表現(xiàn)為:一是關系密切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或是關系密切人,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二是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其關系密切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