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行為會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食品衛(wèi)生管理法規(guī),故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
犯罪構成如何規(guī)定
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單位以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既包括合法的食品生產者、銷售者,也包括非法的食品生產者、銷售者。
犯罪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于獲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故意內容為行為人明知其摻入食品中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明知其銷售的是摻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并且其行為可能會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卻對此危害結果采取放任的心理態(tài)度,但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并非行為人的犯罪目的,如果行為人對其結果作為犯罪目的積極追求,則構成其他性質的罪。因此,在認定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時,要注意查明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明知”。本罪的犯罪目的一般是為了牟取非法利益,但犯罪目的不是本罪的必要條件。
犯罪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在違反國家食品衛(wèi)生管理法規(guī),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為。所謂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tǒng)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本罪屬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行為,無論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即構成既遂。“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無任何營養(yǎng)價值,根本不能食用,對人體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會引起不良反應,損害肌體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如用工業(yè)酒精兌制白酒、用不能飲用的污水兌制醬油、用石灰摻進牛奶中,等等。本罪主要表現為兩種行為:一是行為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為。如果摻入有害物屬于食品原料,如防腐劑等,不構成本罪,如果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啥ㄉa、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罪。至于非食品原料是否有毒、有害,要經過有關機關鑒定確定。二是行為人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銷售。即行為人雖未實施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為,但他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仍予以銷售。認定這種行為,要注意查明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