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用權制度的目的是保護雖沒有注冊但已經在市場上有一定聲譽的商標在先使用人的利益。那么,商標侵權的先用權抗辯是什么樣子的?商標先用權抗辯需滿足什么條件?下文將做詳細的介紹。
一、商標侵權的先用權抗辯
商標法領域的在先用權是指某人在他人申請商標注冊前已經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當他人申請注冊的商標被核準注冊后,該先用人享有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使用其商標的權利,但該使用人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也不能轉讓或許可該未注冊商標。
先用權是針對在先注冊的商標的,故該制度主要存在于實行注冊原則的國家和地區(qū)。因為如果離開該項制度的保障,他人完全可以將在先使用一定年限且具有相當市場聲譽的未注冊商標搶先注冊,然后反過來禁止在先使用人使用自己的商標;這樣,在先使用人多年培植的商標信譽可能會因為這種搶注行為而喪失殆盡,搶注者則可以輕而易舉地利用他人已經建立起來的商品信譽和市場聲譽占領市場,這種行為實質上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先用權制度的立法價值就在于,保護雖沒有注冊但已經在市場上有一定聲譽的商標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從而穩(wěn)固已有的社會經濟關系,實現注冊商標專用權保護和先用權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二、商標先用權抗辯需滿足什么條件
建立商標法領域的先用權制度,既要充分考慮在先使用人的利益,以實現商標法公平合理地分享知識財產的社會目標;也要充分保障商標權人的利益,在先使用人對他人相同或近似的注冊商標的使用不能使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為此,先用權抗辯需滿足以下條件:
1、在先使用的事實。即主張先用權抗辯的人在他人申請商標注冊之前確已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2、在先使用的商標在他人申請注冊商標之前已經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并為相關消費者所熟悉。
3、先用權的范圍應當限制在他人注冊商標被核準注冊前所使用的商品范圍,而不能任意擴大。這種范圍通常是限于原有的商品品種或服務范圍,而不能任意擴大。
4、在他人申請注冊的商標核準注冊后,先用權人對該商標的使用應以不造成消費者混淆為原則,不能接商標權人的影響銷售自己的商品。也就是說,先用權人不得出于不正當競爭的目的繼續(xù)使用其商標。在具體做法上,先用權人可以通過在自己的商品上附加一定的標記的形式與商標權人的產品作出區(qū)別,如標明自己的廠名或廠址等。
以上就是關于商標侵權的先用權抗辯和商標先用權抗辯需滿足什么條件的大致情況,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商標具有先用權制度,能保護一些法律意識淡薄人的權利,但具體怎么應用又有區(qū)別。所以,建議您咨詢有關律師,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