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馳名商標認定考慮哪些因素?
認定某一商標是否為中國馳名商標,主要標準是該商標在市場上享有較高的聲譽并為相關公眾熟知。根據《商標法》第14條規(guī)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第2條第2款的規(guī)定,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比如,使用某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屬于計算機信息技術領域,而與計算機信息技術領域相聯系的眾多人員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就是“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不與計算機信息技術領域相聯系的眾多人員知曉或者不知曉該商標,并不影響該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也就是說,馳名不是指為所有人所認知或者在所有社會公眾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關的消費者中馳名就可以,即不必“廣為人知”。
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xù)時間
商標權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標專用權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標。商標不論注冊與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體現其價值,才能把商標的無形財產權轉化為物質財富。對于未注冊商標,只有不斷使用才能體現其商標的存在,才有可能通過使用產生顯著性,從而在相關公眾中產生知名度,否則,公眾就無從了解該商標,更談不上馳名了。對于注冊商標權利人,使用商標是其應履行的義務。因此,把商標使用的持續(xù)期限作為認定馳名商標的一個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第3條第2項的規(guī)定,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xù)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注冊的歷史和范圍的有關材料。
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
二、馳名商標司法認定注意什么?
(一)準確把握馳名商標認定標準,確保司法認定馳名商標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知識產權審判工作中一定要切實嚴格把握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堅決避免降低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使不具備馳名商標法定條件的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馳名商標是客觀存在的,商標馳名與否同該商標是否經過法律程序認定無關。一個實際上已經馳名的商標,即使未經法律認定,也絲毫不損害它的馳名程度。相反,一個與馳名商標認定標準相距甚遠的商標,即使勉強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它的聲譽也不會有多大的提高,反而有拔苗助長的之嫌,甚至損害自身的信譽。[27]當前,個別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商標不被消費者所認可的現狀就是例證。因此,人民法院審理與認定馳名商標有關的案件時,應該嚴格把握認定標準,既不降低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的門檻,也不刻意鼓勵認定或者任意擴大認定范圍,從而保障人民法院司法認定馳名商標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二)嚴格審查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堅決避免當事人通過“虛假訴訟”或“虛構訴訟”的方式獲得馳名商標的認定
隨著越來越多的商標通過司法認定的方式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一時間,通過司法途徑認定馳名商標成為了企業(yè)界的熱點話題。與此同時,人們也對其中可能出現的“設局”行為提出了擔憂,認為有可能導致認定的“馳名商標”名不符實,降低馳名商標的“含金量”。 民事訴訟中的馳名商標認定與普通民事訴訟有不同之處,普通民事訴訟中較少涉及案外人乃至社會公眾的利益,基本上只涉及涉案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由于馳名商標具有強大的保護力,馳名商標的認定的結果,將直接影響同行業(yè)的競爭者。因此通過原被告合謀而導致的馳名商標的認定不僅對同業(yè)競爭者是不公平的,也將最終影響作為弱勢群體的消費者,進而從根本上危害市場秩序,也違背了知識產權制度創(chuàng)立的目的,即平衡知識產權權利人與社會公眾的利益。因此在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實踐中,法院必須加強對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件的審查,堅決避免有關當事人通過“虛構訴訟”的方式獲得馳名商標認定。
(三)嚴格依照法律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審理涉及認定馳名商標的案件,只有確有必要時才可以認定馳名商標
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件,認定馳名商標不是案件的終極目的,認定馳名商標只是確定侵權的前提條件。因此,司法實踐中,只有確有必要認定馳名商標時,法院才可嚴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認定,要防止不當認定損害馳名商標制度的公信力。例如,某一已審結的案件中,法院認定某商標為馳名商標,但是原告沒有在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部分明確要求法院認定馳名商標,法院判決書也沒有表明是根據原告的申請作出的認定,倒好像是法院為了增加判決的可信力,主動認定某商標為馳名商標。這種判決內容違反了馳名商標認定的被動認定原則。司法實踐中還存在因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冊商標而起訴到法院的案件,本來可以直接依照普通商標侵權案件確定侵權的規(guī)則進行審理即可以判定侵權行為的成立,沒有必要通過認定馳名商標來確定侵權的成立,法院對此類案件也不應作出馳名商標的認定。法院在上述兩種情況下進行馳名商標司法認定,有畫蛇添足之嫌,也違背了馳名商標制度的根本宗旨,在司法實踐中應堅決予以杜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