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馳名商標認定有哪些限制?
馳名商標的認定與特殊保護密切相關,認定是實施保護的前提。如果認定主體過多,認定的范圍過濫,認定的方式過于主動,就會造成馳名商標滿天飛,對那些真正具有較高商譽和雄厚實力的馳名品牌的保護是不利的。
1、認定主體的限制
我國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對馳名商標的認定機構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渡虡朔▽嵤l例》第七條規(guī)定,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可以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商標主管機關依法行使商標注冊和商標管理的權力,掌握著工商企業(yè)商標注冊和使用的情況,通曉商標法律,由主管機關認定馳名商標,具有權威性和公正性保證。而根據(jù)國際通行的做法,法院在個案中可對馳名商標作出認定。近年來,我國知識產權法理論界和實踐部門逐漸對人民法院有權在個案中認定馳名商標取得了一致的傾向性意見。2001年7月17日,最高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wǎng)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2002年10月16日,最高院頒布的《關于審理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可以對涉及的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所以我國有權認定馳名商標的應是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組織不得認定或采取其他變相方式認定馳名商標。尤其是商標所有權人更不能隨意自封其商標為馳名商標;廣告經營者和宣傳媒介為某產品作宣傳時,商標所有權人未提供有關部門認定材料的,也不能給所宣傳的商標冠以馳名的稱號。
2、認定范圍的限制
《商標法》第14條對認定馳名商標應考慮的因素作出了規(guī)定,即:(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xù)時間;(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人民法院和商標主管機關對馳名商標的認定應當嚴格依照上述標準依法進行。那些宣傳工作持續(xù)時間和使用持續(xù)時間不長、相關公眾知曉程度不高的商標,不能認定為馳名商標。
3、認定方式的限制
根據(jù)商標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有關國家機關認定馳名商標以當事人的請求為前提,人民法院或商標主管機關在處理侵權糾紛或權利沖突時,有必要認定某個商標是否馳名,是以商標所有人的請求啟動的。當事人未主張的,商標主管機關和人民法院不予主動認定。這說明我國對馳名商標的認定采取了“被動保護,個案處理的國際通行慣例,從而改變了歷年來實行的”主動認定為主、被動認定為輔的基本保護模式。說明了我國在馳名商標保護中越來越多地考慮了依據(jù)現(xiàn)實中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認定的理性做法。
采用“被動保護、個案處理的新原則是政府履行入世承諾、規(guī)范行政行為、提高行政效率及與世貿規(guī)則接軌的需要。之所以采用這一認定原則,還因為商標馳名因素的不確定性,即商標是否馳名與商標所有人的經營和市場競爭密切相關,屬于動態(tài)的事實,而不是一成不變的。在商標確權和侵權糾紛案件的處理中,如僅以大批量認定的馳名商標為依據(jù),將可能使喪失馳名條件的商標受到特殊保護,而那些已具備馳名條件的商標則得不到特殊保護。另外,一個商標成為馳名商標,它不可能同時在世界任何地方或者在一個國家所有地區(qū)都馳名。上述問題的解決都需要通過個案認定來解決。具體而言,在商標確權或侵權的案件中,當事人提出商標馳名的證據(jù),商標行政主管機關或法機關根據(jù)證據(jù),依照標準,對其進行馳名商標的保護,這種保護僅僅對于個案有效,不得針對第三者,也不能針對市場競爭者。如果再次遇到商標是否馳名的判斷問題時,可以作為曾受馳名商標保護的記錄,但只能作為下一個案件的參考依據(jù)??紤]到方便當事人訴訟和人民法院審判,最高法院《若干解釋》規(guī)定了對馳名商標認定的具體操作辦法,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要在具體案件的審理中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及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原告未提出主張的,或者根據(jù)案情無需認定馳名商標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定;對方當事人對涉及的商標馳名不持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再審查。上述規(guī)定體現(xiàn)了被動保護的原則。當然,對馳名商標的同類侵權行為,如發(fā)生糾紛時無需對被侵權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適用法律對普通注冊商標保護的規(guī)定即可。
總之,采取“被動認定、個案處理的方式,可以避免馳名商標過多過濫的現(xiàn)象,改變馳名商標的”終身制待遇,減少馳名商標的“通行證,促進市場機制的健康發(fā)展和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當然,實行”被動保護、個案處理的原則一般適用于商標確權或侵權案件的處理中,并不排除商標主管機關根據(jù)商標所有人的申請,對馳名商標進行批量認定的情形。但在個案的處理中,有關機關應有權對已經認定的馳名商標是否仍具備馳名標準作出新的認定。
二、馳名商標認定的條件有哪些?
名商標除了符合一般注冊的必備要件外,至少還應包含有以下四個條件:
1.必須是享有良好商品質量信譽的商標 商標是商品與商標標識的統(tǒng)一體,商標僅僅是商品的標記,法律并不規(guī)定商標所示的商品 一定要達到某種質量標準,它只要求符合使用或申請注冊時所注冊的規(guī)格為限。但馳名商標所示商品必須是品質優(yōu)良,符合法定要求和規(guī)格,并長期保持穩(wěn)定而享有信譽。 商品的質量信譽,是馳名商標的根本前提。而且這種信譽,與所謂的“省優(yōu)”、“部優(yōu)”、“國優(yōu)”無關,也與廠商規(guī)模大小和級別以及其所獲得的金獎、銀獎、國際獎等也無必然聯(lián)系。這種信譽指的是社會信譽,是廣大消費者經久使用以后自然形成的綜合反映。由此我們也可以認為馳名商標本身就是優(yōu)質商品的標志,優(yōu)質商品是馳名商標的核心。
2.為公眾所熟知的商標 這個條件表明馳名商標是為廣大消費者和經營者所普遍知曉的商標或著名商標,或者是享有“重大聲望的商標”,人們一看馳名商標,就與該商標所示的優(yōu)質商品和商號(廠商名稱)三者自然地聯(lián)系在一起。現(xiàn)代社會,各種各類商品千千萬萬,琳瑯滿目,同一種商品,有眾多的廠商生產制造和經銷,且各以現(xiàn)代化的包裝和裝璜喬裝打扮,使之千姿百態(tài),消費者已經不可能依靠眼觀手摸等直覺所能識別各種商品的質量好壞,主要依靠認牌購貨,并具安全感和信任感。 由此可見,某一商標要成為公眾所熟知的馳名商標,必然是具有較長的產銷歷史,相當可觀的銷售量和營業(yè)額,其商標本身作為一種無形財產,也一定具有重大的商業(yè)價值。使用時間比較短,或市場銷售量不大的商品商標,不可能成為馳名商標?;蛘吣骋恍庐a品,僅靠廠商獨特的商標設計藝術和巨額的廣告費,在短期內通過多種形式和多種媒體宣傳而為公眾所知,但卻忽視商標所示的商品的內在質量,則其最終結果,只能是屬于“虛名商標”。 當然,這個為公眾所熟知的“公眾”,也并非是人人皆知和家喻戶曉。因為許多商品,僅限于特定的人群使用和特定的銷售商經銷。所以為公眾所熟知,應理解為為數(shù)眾多的特定的消費者群體和為數(shù)眾多的特定的經銷商群體所知曉。
3.在相當規(guī)模的地域范圍內享有聲譽的商標 這個相當規(guī)模的地域范圍,各個國家都有各自的標準加以限定。例如由美國蘭道公司主持、于1990年在社會問券調查的基礎上評選出了世界10大馳名商標,即“可口可樂”、“索尼”、“奔馳”、“柯達”、“迪斯尼”、“雀巢”、“豐田”、“麥當勞”、“IBM”、“百事可樂”這些商標在美、日以及德、瑞士等西歐的地域范圍內享有較大聲譽。盡管各國對馳名商標的“相當規(guī)模的地域范圍”沒有確切的標準,但有一點卻是共同的,即作為馳名商標除在本國地域范圍內享有聲譽外,必須在國外、至少為一、二個國家地域范圍內享有聲譽。
4.經廣大消費者評選和特定的權威機構所認定的商標 一般的注冊商標,只要由商標使用人申請,經商標局核準即可。但馳名商標必須經消費者評選和特定的權威機構確認,并向社會公告。中國1992年的首屆認定的馳名商標由商標使用人申報,經報界公布后,由消費者投票,國家商標局組織有關單位共同篩選,最后由國家商標局加以認定和公告產生,其中以消費者投票評選的結果為主要依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