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新增47件知名商標
27日,從昆明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辦公室獲悉,2013年昆明市知名商標初審認定已經公示,此次知名商標的初審認定一共公示了205件,其中142件為新申請的,昆明市知名商標同比去年的95件增加了47件,63件為到期重新認定的昆明市知名商標。
根據《昆明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的規(guī)定,142件新申請昆明市知名商標和63件到期重新申請認定昆明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委員會已于9月26日初審認定。
對于近期公示的昆明市知名商標如存有異議的讀者,可自公示日起,30天內向昆明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存有異議的讀者可以通過0871—64154288,64154253,64154249進行咨詢。同時,讀者還可通過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官方網站查看公示名單。
知名商標的認定與撤銷
知名商標指在較小地域范圍內(如地市縣級地域)有知名度的商標。它只是在我國較常出現的對某些商標的一種褒稱,只是多出現在我國以地、市、縣一級名譽商標評選中使用,并常在地方立法或地方行政立法出現。
1、認定
對知名商標的認定,各地標準不一,但一般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行政區(qū)域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所擁有的有效商標,且無權屬爭議;
(二)依法實際使用兩年以上;
(三)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質量安全,具有良好的市場信譽;
(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兩年內的主要經濟指標在本市同行業(yè)中領先;
(六)商標管理規(guī)章制度健全;
(七)近兩年內沒有違反商標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處罰記錄。
(八)知名商標每兩年復審一次。
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有利于保護環(huán)境、節(jié)約資源的,在認定時優(yōu)先考慮。
2、撤銷
(一)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騙取知名商標認定的;
(二)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列舉的情形的;
(三)六年有效期滿未申請重新認定的;
(四)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知名商標被撤銷的,該商標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重新認定為知名商標。